作者vvbird (vv)
看板tutor
标题[转录][判决] 6/29 Tutor 板 lighterbooks vs. vvbird
时间Sun Jul 5 00:36:23 2009
※ [本文转录自 L_LifeJob 看板]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L_LifeJob
标题: [判决] 6/29 Tutor 板 lighterbooks vs. vvbird
时间: Sat Jul 4 23:08:11 2009
判决主文
1.
板主处分妥适,
驳回申诉人之请求。
2.
请申诉人多多配合家教板彼此尊重的板风,
若申诉人於本次水桶期满後,
仍发表违反板主此案相关公告的言论,
建议板主从重处置。
检附理由
1.
首先予以厘清,
证人 idphobia 所提,
775
6/29 idphobia
R: [公告] lighterbooks vs. vvbird 申诉案
内含申诉人於其他看板遭水桶之记录。
经组务阅读该文,
发现该文之水桶记录,
均非本组(职场甘苦谈小组)所辖看板发出。
故,
虽申诉人遭许多看板水桶,
组务仍未列入判决参考。
但由於其内内容若干属於"生活娱乐馆群组"之看板,
若申诉人向上申诉时,
或许可供生活娱乐馆群组长参阅。
2.
其次,
申诉人於文章中,
多所提到哪些数学题目申诉人的作法、答案正确,
其他使用者的作法、答案或想法不及申诉人。
事实上,
组务处理申诉时并不考量此点。
数学题目答案是正确的,
与发表这样文章的使用者是否违规,
是两件事。
答案正确的人未必就不会违反板规,
数学专业归数学专业,
板务秩序归板务秩序,
并非答案较为正确者,
板主就必须对其较为容忍。
二者没有密切相关。
3.
第三,关於板规部分。
对一位使用者而言,
必须遵守者为何?
事实上有许多。
即使上网,
使用者仍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
首次进站,
便需同意使用者条款。
以後每度使用 PTT 之功能,
便需遵守站规,
此站规包含: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另外,
进入各个看板,
依序必须遵守群组规、小组规、板规。
意即,
与使用者最密切相关的,
除了板规之外,
还有许多其他的规定,
甚至站级单位(例如帐号部),
也有其规定需要遵守(例如多重帐号检举处理办法)。
对於违反这些规定的使用者,
板主可援之处罚或申请处罚。
而,
对一位板主而言,
其管理的依据有哪些?
板主有权制订板规,
此乃站规"板主权力义务规范"所明定。
但制订规范是否为板主的义务、责任?
组务认为可讨论。
板主的责任在於维护其看板使用,
是否必须制订板规?应视看板需求。
PTT 站内许多看板并未制订板规(例如班板、作家板),
板主仅须援站规管理看板即可。
本案中,
家教板并非没有板规,
而此板规是否不足以管理看板,
应交付板主视情况决定。
若板主认为现有板规搭配站规,
以及在个案时板主先提出的公告,
三者搭配,管理已绰绰有余,
那麽,
组务予以尊重。
另外,
组务曾於过去判决中明文,
板主之"公告"亦有类似"板规"之效力,
事实上板规也是一种公告,
板主使用公告,
就有约束板内使用者的功用。
不须拘泥於"板规"的用语。
(见附录)
4.
本案中,
2008/8/29
#18k0xdcz (tutor) [ptt.cc] [公告] lighterbooks 水桶公告
该文是否为板主删除,
或是申诉人自行删除,
似乎有疑问。
事实上,
板主於此公告中,
言明要将此文劣退,
故若为板主删除也有可能。
但若为板主劣退,
那申诉人应有一篇劣文纪录,
而申诉人目前无劣文记录。
究竟是申诉人自行消了一篇劣文?
或是板主忘了劣文而仅删除?
或是申诉人自行删除?
则皆有可能。
但组务认为,
此部分并不影响本案判定,
97/8/29 的这一篇文章删除,
板主的这一篇文章警告、水桶,
对於本案的重要性而言,
就是板主曾经发文警告、水桶过申诉人,
如此而已。
板主是否说谎?
或是申诉人编造?
组务不细查,
与本案关系过稀。
5.
本案,
申诉人曾在其申诉文中有以下言论:
你不觉得我的挑衅,才会造成正确答案的产生吗?
(
#1AI3qqPM 申诉本文)
此番言论中,
申诉人自己已经承认自己在挑衅板友。
在 PTT 探讨问题时,
有时为了要让问题的争点更加清楚,
会用比较激烈的方式表达,
失去理性,
此时板主可以适当的警告,
维护板内秩序。
若警告无效,
使用者仍然继续挑衅,
甚至承认自己就在挑衅,
那麽板主可以引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五)於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
予以适当处罚。
申诉人已经承认挑衅,
而板主的确在申诉人发言的过程中屡次警告,
那麽,
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明确,
引用规定也相当合理,
组务没有推翻板主决定的依据与理由。
6.
申诉人於
#1AJPWm99 文中,
许多说法都并非正确的。
申诉人认为,
没有板规依据,板主不可水桶使用者。
前已提及,
可约束使用者的规定有许多,
若仅认为板主没有设立板规,
便认为使用者的行为不能被板主处置,
是不正确的观念。
另,
申诉人於
#1AJPWm99 文中,
提到,
某些使用者如果懂数学的话.... 如何,
组务并不处理何人懂数学,
懂数学的人也并非比不懂数学的人更拥有酸辱别人的权力,
讨论的过程中可据理力争,
使学术的争点愈辩愈明,
但对於与自己辩论的使用者却必须多加予以尊重。
即使认为对方所言毫无道理,
也应该对於其论点加以驳斥,
而非对其本人加以酸辱,
对事而不对人,
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国民应该理解的道理。
而非认为自己所论有理便可恣意攻击他人。
7.
本组所辖之职业看板非常多,
每个看板都有其不同的板风。
此部分组务必须予以尊重。
教学类看板(教师板、家教板),
其使用者多为执教鞭的老师,
板主对於管理如此的看板,
通常对於言论的管理较为严格,
要求使用者彼此多多予以尊重,
这部分是与"黑特板"这种心情抒发的看板不同的。
本案申诉人的言论,
若於黑特板发表,
或许较无问题,
但於教学类的看板(家教板)发表,
就与板风不合。
申诉人於家教板讨论专业问题时,
常有轻视他人的语句,
此部分被板主多次警告或被处以短期水桶。
在警告多次後,
仍无法尊重他人,
言论中以自己为 tutor 板的顶峰,
没有其他人与他神的答案一样。
如此的言论引起他人不满,
容易引起论战,
且在板主多次警告後仍执意如此。
组务认为板主处以两个月水桶的处分,
是相当适切的,
没有值得怀疑的地方。
8.
本案被诉板主 vvbird,
於管理家教板任内,
处置纠纷时充满耐性,
面对挑衅与怀疑时仍具理性,
对待家教板的老师们则以尊重为原则,
甚至在使用板主水桶处分权时,
仍会事先多次警告,
屡屡给予使用者机会,
丝毫没有管理者的傲慢,
在本组众多板主中深获好评。
如此情况之下,
组务原不该对板主的管理再有任何建议。
然由於本案之使用者,
在多次警告後,
仍未了解如何尊重他人,
方会有本案产生。
组务担心二个月水桶期满後,
使用者仍执意发表不适合的言论,
造成纷争,
也增加板主与本组务的负担,
请板主在未来处理申诉人的相关纷争时,
若评查後仍认为违反板主所订之板规、公告,
或许可以从严处分为宜。
以上。如有不服迳自上诉至群组务板。
职场甘苦谈
小组长
longbow2
附录、
#19w2ppyp判决
584 m
4/17 longbow2
□ [判决] 4/08 part-time 板 lindag vs.ckming
节录
2.
组务对此第一部分之解释为肯定的,
板主可援用此公告将使用者水桶禁言。
理由有以下二点:
(1)依据本站站规,
板主拥有其辖下板面文章之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对於其管理之板面,
应为妥善管理,
为导引板面发展,
当然可公告相关管理规范。
此管理规范是否一定要以"板规"为名,
才能发生效力?
其实未必。
组务认为,
板主之重要管理措施,
以"推文"宣达较为不妥,
以"发文"宣达较为适切,
以"公告为文类发文"宣达则相当适切,
整理成置底板规则是板主相当负责且便理使用者之行为。
PTT 站内之板面,
仍有些板面之管理,
仅赖板主以"公告"宣达,
并依公告之内容执行。
(2)part-time 板属 PTT 生活娱乐馆群组,
生活娱乐馆群组之管理,
除了群组规之外,
仍有有些许管理规范,
亦是以公告方式宣达,
并未修入群组规中,
而其效力仍持续。
例如:2003年4月18日
#0-duGiek 公告,
规定本群组之板主不可任意隐板,
否则将直接免职之规定。
(站规未明文可直接免职)
又例如本群组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09 修订版
第三项
三、版主惩处
第一条:板主违反本站或本组之规定
或公告,依违情节程度作以下之惩处.....
明文规定小组长可依公告惩处板主,
由此可知,
可规范使用者使用方式的规定,
并非必得以"板规"为名,
重点在於该公告是否已经失其效力。
如前开举例之 2003 年 4 月 18 日 之公告,
距今已接近 6 年,
其效力仍持续。
甚至今年 3 月 13 日,
休闲品味馆小组长亦曾引此 6 年前之公告,
将其组内板主免职(参照该组务板
#19kLT0ju 文)
基於此,
生活娱乐馆群组务之管理既有此例,
本小组所辖之 part-time 板依此方式管理板面,
难谓其不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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