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in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看板PttLawSug
標題[檢舉] 前法務DonaldLam未保護使用者應有之權利
時間Fri Nov 25 21:47:34 2005
※ [本文轉錄自 Violation 看板]
作者: ROCin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檢舉] 前法務DonaldLam未保護使用者應有之權利
時間: Fri Nov 25 20:57:12 2005
1.檢舉人: ROCofTaiwan
2.檢舉對象: DonaldLam
3.檢舉事由: 判決不公
4.檢舉說明: 查前法務DonaldLam於6/09在PttLaw發布一篇公告,
公告內容可簡言之為"版主個別設定劣文的看板管理行為不得申訴"
(公告全文附於"5.證據:")
本人認定前法務DonaldLam使用者應有之權力 之原因為
單一使用者被以水桶處分時,能於組務申訴,組務申訴駁回時
能 再向上PttLaw提訴,但是 當單一使用者被設置劣文處分時
卻無法提出申訴,甚或也無法向組務申訴。
本人認為前法務DonaldLam並未顧慮到使用者應有之權利,
造成使用者之損失 實不該。
在此"本人拿水桶與劣文之性質作為比較"
水桶=>為"不得在該看表發表文章推文之功能"
時間限定(有限期水桶)至無限定(永久水桶)
除非查詢各版公告文章,無法得知該使用者是否被水桶處置過
劣文=>第一篇劣文 "無任何實質處分"
但附加價值為 在查詢使用者名片檔時 可查詢到紀錄。
(名片檔再經看板增加其功能時
使用者在看表發表推薦文章時,如同告訴別人 我有得過劣文唷)
第五篇劣文 罰單一張 "不得在全站發表文章推薦文章"
除非繳交罰單。
比較水桶與劣文,本人不認為 劣文處置輕於水桶
被水桶能向上提出申訴
被有紀錄的劣文處分時,卻無法向上反映 時有失 公平
因此提起檢舉。
5.證據:(請附上與案件事實相關之水球記錄,文章,看板判決等等,不得變造或偽造)
3452 6/09 DonaldLam □ [公告] 關於劣文處理
作者 DonaldLam (賴唐諾) 站內 PttLaw
標題 [公告] 關於劣文處理
時間 Thu Jun 9 10:12:5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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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okcool站長討論結果
版主個別設定劣文的看板管理行為不得申訴
如為大範圍設定數使用者劣文之管理行為,則應向其小組長申訴。
在本院尚未制訂相關規則前,仍應循此方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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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ld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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