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in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看板PttLawSug
标题[检举] 前法务DonaldLam未保护使用者应有之权利
时间Fri Nov 25 21:47:34 2005
※ [本文转录自 Violation 看板]
作者: ROCin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看板: Violation
标题: [检举] 前法务DonaldLam未保护使用者应有之权利
时间: Fri Nov 25 20:57:12 2005
1.检举人: ROCofTaiwan
2.检举对象: DonaldLam
3.检举事由: 判决不公
4.检举说明: 查前法务DonaldLam於6/09在PttLaw发布一篇公告,
公告内容可简言之为"版主个别设定劣文的看板管理行为不得申诉"
(公告全文附於"5.证据:")
本人认定前法务DonaldLam使用者应有之权力 之原因为
单一使用者被以水桶处分时,能於组务申诉,组务申诉驳回时
能 再向上PttLaw提诉,但是 当单一使用者被设置劣文处分时
却无法提出申诉,甚或也无法向组务申诉。
本人认为前法务DonaldLam并未顾虑到使用者应有之权利,
造成使用者之损失 实不该。
在此"本人拿水桶与劣文之性质作为比较"
水桶=>为"不得在该看表发表文章推文之功能"
时间限定(有限期水桶)至无限定(永久水桶)
除非查询各版公告文章,无法得知该使用者是否被水桶处置过
劣文=>第一篇劣文 "无任何实质处分"
但附加价值为 在查询使用者名片档时 可查询到纪录。
(名片档再经看板增加其功能时
使用者在看表发表推荐文章时,如同告诉别人 我有得过劣文唷)
第五篇劣文 罚单一张 "不得在全站发表文章推荐文章"
除非缴交罚单。
比较水桶与劣文,本人不认为 劣文处置轻於水桶
被水桶能向上提出申诉
被有纪录的劣文处分时,却无法向上反映 时有失 公平
因此提起检举。
5.证据:(请附上与案件事实相关之水球记录,文章,看板判决等等,不得变造或伪造)
3452 6/09 DonaldLam □ [公告] 关於劣文处理
作者 DonaldLam (赖唐诺) 站内 PttLaw
标题 [公告] 关於劣文处理
时间 Thu Jun 9 10:12:5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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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okcool站长讨论结果
版主个别设定劣文的看板管理行为不得申诉
如为大范围设定数使用者劣文之管理行为,则应向其小组长申诉。
在本院尚未制订相关规则前,仍应循此方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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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ld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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