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pip (一言堂 扁版版主)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公告] 發表文章請遵守板規
時間Sat Dec 3 06:46:36 2005
※ 引述《HOLYBELL3 (救救孩子……)》之銘言:
: ※ 引述《tcpip (一言堂 扁版版主)》之銘言:
: : 哪就誠心請教這位站務
: : 為什麼要"原告"去向"被告" 要"告原告的証據"呢 ??
: : ( HOLY 站務要求 向被檢舉人frozenblue
: : 或原審法務Haemoglobin取得判決所依證據後再行起訴。)
: : 這證據當然是"各造"提"各造"的,這才對吧
: : 這原告要怎麼去向被告拿證據呢 ??
: : 這當然是由站務跟"各造"去要證據吧
: 原告對判決理由有異議而上訴,證據不足,受敗訴判決
^^^^^^^^
這意思不懂,指的是什麼? 法律用語還是小心使用才對
: 本院僅告知取得充分證據途徑,非謂因"原告未向被告請求證據"而敗訴
何謂"充分證據"呢 ?
原審的該證據並未知會"原告",
是否為"充分證據"無法辨別
: 原告認原判決有瑕疵,對己不生效力
: 一則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原告"已經負了所能舉證的舉證責任
: 再則本院並不比原告有更易取得證據之途徑
貴院原本就有依據"兩造"所提證據作判決的義務
貴院是否比"原告"有更易取得"被告"證據之途徑
"原告"實在無法置評
: 故本院就此不負調查證據之責
那貴院就應就"原告"所提證據 逕行審理
關於"被告"的所作所為,"原告"只能就"原告"所知的盡告知義務
非"原告"所能舉的證據,自然不能要求"原告"提出
除非有證據證明"原告"所提證據不實
不然不應有因此項要求
而有證據不足之判決
: 另此非屬站規建議問題,若對舉證責任負擔有異議,
: 請詳擬舉證責任相關規定,提出後供大眾討論
: 本討論串若繼續提出與站規建議無關之部分,
: 將給予水桶處分
: 以上
: 法務站長HOLYBEL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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