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jaw (祈禱陽光)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問題]對於限制上站次數與發文篇數的疑慮
時間Thu Jul 13 22:45:57 2006
※ 引述《andyjaw (祈禱陽光)》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i-photo 看板]
: 作者: pzs (肥了 囧) 看板: ai-photo
: 標題: Re: 幾個問題一次談談
: 時間: Thu Jul 13 18:32:38 2006
: : 請問法理上的問題在於哪邊呢? 抱歉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我實在很淺薄
: : 如果版友有相關的法理上的資料, 可否提供一下,
: : 這樣可能就可以直接請版主取消該項限制了~~
: : 不過這個功能是ptt站方所提供給各板主的功能, 如果版友有法理上的資料
: : 這樣應該代表著ptt站方也違法了吧??
: : 甚至ptt或各大bbs要求需要註冊才能使用, 且需要使用非免費email才能註冊
: : 這樣算不算身分上的限制呢??
: : (限定擁有非免費email的用戶, 有些已經畢業了, 沒有在公司上班, 甚至連上網的
: : 帳號都與別人共用, 真的就是沒有非免費的email怎麼辦呢?)
: : 還請版友幫忙解惑一下, 謝謝 ^^
: 以下從教育部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轉載而來,
: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865001/tanet/tan-intro/campus-
: netuse.htm
: ----------------------
: 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如下:
: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
: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
: 手段。
: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
: 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
: 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
: 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
: 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 (二)法律保留原則:
:
: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
: 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
: 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 行政行
: 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
: 的依法行政。
:
: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
: 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
: 定。
: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
: 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
: 加以規定的。
: -----------------------
: 因為現在ptt跟ptt2都不能新註冊帳號了,所以不確定。
: 但我試了幾個學校的BBS,都是可以接受免費信箱申請的。
: 就我的看法,學術網路的確不能限制註冊者的信箱必須是非免費信箱。
: 因為這違反了比例原則,(私人或商業網站自然不在此限)
: 限制了《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賦予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僅僅為了版面的「整齊美觀」、「討論的和氣」而限制言論自由,
: 恐怕不合乎上述的比例原則。(這也是我拿來跟極權政治比較的重點)
抱歉, 原文是在ai-photo版, 有版友提出的
是我轉錄的, 我幫忙說明一下, 如果我說明有錯, 還請幫忙指正 ^^
該版友引述"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說明, ptt站方有兩點違反了此規範
1.註冊的認證email, 限制不能使用某些網站的email信箱, 違反了「狹義之比例原則」
因為會使很多人不能註冊
2.站方提供版主可以對版上限制需達特定上站次數與發文篇數後,
才能在版上發表文章和推文, 此點亦違反「狹義之比例原則」
因為一旦版上採用此規則, 會使很多人不能發文推文
關於這兩點有無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還請站方幫忙解釋一下
若有違反, 也請撤銷此兩點規定
若無違反, 則ai-photo目前採用第二點亦無違反
因為版友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個人認為這應屬站方之管轄範圍
所以將此文章轉路到此處, 還請站方幫忙釋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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