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bert570 (エニシ 縁)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閒聊] 關於CP的問題
時間Sat May 16 22:03:06 2009
※ 引述《poning (一日旅行。)》之銘言:
: 1.
: 法規範上有「舉輕以明重」的概念,如果比站長權限低的板主都可以處理的事情,
: 身為上級的站長自然沒有不能處理的道理,畢竟版主之所以擁有管理的權限是出自
: 站長的授權。
舉輕以明重不是這樣用的!
請查明後再PO,謝謝!
法律中授權條文寫的明明白白,請依之行事。
如果不妥,如所說,應要等法律修改後,才可以行之。
高等法院可以不等地方法院提出判決,就先行做判決嗎?
一般人可以不先經地方法院(板主)提出控告,就向高等法院(Ptt...等板)提出控告嗎?
: 2.
: 學術性質的cp仍然是cp,仍然應該遵守站規,這是我的前提。
: 因為每個人都覺得自己的廣告具有重要價值,而什麼才是真的有價值的並沒有一個
: 標準存在,某人覺得自己發的是重要有價值的學術活動,但另一個人可能覺得這對
: 他一點意義都沒有,站上的使用者形形色色,在無法保證每個人都會有興趣的情形
: 之下,我認為遵守一定的規則還是有必要的。學校社團在校園裡也不能夠恣意的亂
: 貼海報,還是要向學校以一定的程序申請在學校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張貼海報,不
: 是嗎?
: 如果覺得在校園貼海報宣傳的效果不佳,該考慮的是張貼的地點不好、張貼的時間
: 太短這種事,而不是開放校園亂貼海報,同樣的,在ptt的宣傳效果不佳,要考慮的
: 也不應該是大肆開放cp吧!
千千萬萬不能大肆開放!
其實我也不很樂見廣告,但我相信我常看的板主都是有在做事的!
他們會為了板的可讀性,而進行整理。
但是就真的有一些公告
是很重要的CP!
依照現行法其實也沒有大不好,但前提是檢舉人要視情況檢舉。
當前提不存在的時候,比如說大肆檢舉,這時候現行法我就覺得不好了。
我也沒有用違反法律的手段來說明這個法不好,我是在Sug板上提出建議!
詳細的建議都在很之前的文章裡,大概是我開始在這個板上發文的前兩篇裡。
由各板板主代轉的缺點則在前一篇或前兩篇我的回覆中有討論到。
由板主代轉及由板主判定是否違規,這兩者皆有一點的缺點。
--
由板主代轉極有可能增加板主的大量負擔,這比刪文還麻煩。
如果大家都守法,則導致最後沒有廣告,大家很難再從PTT裡得到相關活動的訊息。
如果大家都不守法,則情況依然和現狀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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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板主判定違規,則如果板主認定其為違規的,就依法辦。
刪文後,該文流至delete或其他新創立的板中,然後數量到達門檻後,即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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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了上篇文章後,下文暫時保留。)
然後我以下的言詞可能帶有情緒。
一個社會會因著不成文的規定,而讓這個社會運作得更為順暢。
就如同poning在第一項中試著要表達的,執法上的不成文規定(?)。
但就是有某人檢舉了很多人都認為不應該要檢舉的文章,
如wearytolove的學代會為民服務調查等等
硬是要套上一個成文法規(?)來說他違規
但現今看來,這些法規的執行上,都是越權。
上位者越下位者的權力。
而且這個上位者不是垂直關係的上位者,不是板主垂直上頭的小組長及組長,
所以這個沒有明文規定的執法,回歸到明文法規中,一切都不合法。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說,所有在PttPolice板上所有的處罰都是非法的!!!
因為沒有明文規定說,除了該板板主外的人,例如PttPolice板的板主,可以行使
認定權!!!
就算是執法上的不成文規則,但在一切回歸法條的情況下,
一概不適用!
請徹回所有在PttPolice板上的處罰!
(雖然我只想徹回wearytolove和其他系上宣傳的處罰...但是法條推到現在,就是如此。
不成文終究不成文,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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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251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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