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bert570 (エニシ 縁)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闲聊] 关於CP的问题
时间Sat May 16 22:03:06 2009
※ 引述《poning (一日旅行。)》之铭言:
: 1.
: 法规范上有「举轻以明重」的概念,如果比站长权限低的板主都可以处理的事情,
: 身为上级的站长自然没有不能处理的道理,毕竟版主之所以拥有管理的权限是出自
: 站长的授权。
举轻以明重不是这样用的!
请查明後再PO,谢谢!
法律中授权条文写的明明白白,请依之行事。
如果不妥,如所说,应要等法律修改後,才可以行之。
高等法院可以不等地方法院提出判决,就先行做判决吗?
一般人可以不先经地方法院(板主)提出控告,就向高等法院(Ptt...等板)提出控告吗?
: 2.
: 学术性质的cp仍然是cp,仍然应该遵守站规,这是我的前提。
: 因为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广告具有重要价值,而什麽才是真的有价值的并没有一个
: 标准存在,某人觉得自己发的是重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但另一个人可能觉得这对
: 他一点意义都没有,站上的使用者形形色色,在无法保证每个人都会有兴趣的情形
: 之下,我认为遵守一定的规则还是有必要的。学校社团在校园里也不能够恣意的乱
: 贴海报,还是要向学校以一定的程序申请在学校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张贴海报,不
: 是吗?
: 如果觉得在校园贴海报宣传的效果不佳,该考虑的是张贴的地点不好、张贴的时间
: 太短这种事,而不是开放校园乱贴海报,同样的,在ptt的宣传效果不佳,要考虑的
: 也不应该是大肆开放cp吧!
千千万万不能大肆开放!
其实我也不很乐见广告,但我相信我常看的板主都是有在做事的!
他们会为了板的可读性,而进行整理。
但是就真的有一些公告
是很重要的CP!
依照现行法其实也没有大不好,但前提是检举人要视情况检举。
当前提不存在的时候,比如说大肆检举,这时候现行法我就觉得不好了。
我也没有用违反法律的手段来说明这个法不好,我是在Sug板上提出建议!
详细的建议都在很之前的文章里,大概是我开始在这个板上发文的前两篇里。
由各板板主代转的缺点则在前一篇或前两篇我的回覆中有讨论到。
由板主代转及由板主判定是否违规,这两者皆有一点的缺点。
--
由板主代转极有可能增加板主的大量负担,这比删文还麻烦。
如果大家都守法,则导致最後没有广告,大家很难再从PTT里得到相关活动的讯息。
如果大家都不守法,则情况依然和现状没变。
--
由板主判定违规,则如果板主认定其为违规的,就依法办。
删文後,该文流至delete或其他新创立的板中,然後数量到达门槛後,即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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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了上篇文章後,下文暂时保留。)
然後我以下的言词可能带有情绪。
一个社会会因着不成文的规定,而让这个社会运作得更为顺畅。
就如同poning在第一项中试着要表达的,执法上的不成文规定(?)。
但就是有某人检举了很多人都认为不应该要检举的文章,
如wearytolove的学代会为民服务调查等等
硬是要套上一个成文法规(?)来说他违规
但现今看来,这些法规的执行上,都是越权。
上位者越下位者的权力。
而且这个上位者不是垂直关系的上位者,不是板主垂直上头的小组长及组长,
所以这个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回归到明文法规中,一切都不合法。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说,所有在PttPolice板上所有的处罚都是非法的!!!
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说,除了该板板主外的人,例如PttPolice板的板主,可以行使
认定权!!!
就算是执法上的不成文规则,但在一切回归法条的情况下,
一概不适用!
请彻回所有在PttPolice板上的处罚!
(虽然我只想彻回wearytolove和其他系上宣传的处罚...但是法条推到现在,就是如此。
不成文终究不成文,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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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3.251
※ 编辑: herbert570 来自: 140.112.243.251 (05/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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