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hanature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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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佛陀教育板板规 V 1.3
时间Sat Oct 1 20:30:07 2011
佛陀教育讨论板板规 V 1.3 2011年10月1日修订
◎ 板旨 ◎
佛教板旨在提供板友佛陀教育之讨论广场,增加佛板板友间之学佛情谊,请各位板友勿以
相互攻诘为乐,勿擅发不当或不合宜之文章,以免影响他人阅读文章之情绪。佛法讨论范
围包含南传佛教、汉传佛教及藏传佛教、密宗等,以及三系大藏内容(包含藏外别传)。
本板鼓励板友发表导人向善,正面内容之文章;请尽量不要发表有关负面新闻或负面批评
之文章,因为自己若没有亲自求证或请教过当事人,发表负面批评可能会不小心造口业,
也可能会引发双方误会或对立。
◎ 经营方向 ◎
1. 本板经营方向为回归经律论三藏讨论,允许佛法法义之讨论研究,鼓励学佛实修者分
享学佛心得、解答板友相关佛学疑惑,并可适时提供佛学常识、佛经中的名相解释或故事
以辅助之;建议讨论双方或多方以共同的经论进行讨论或比较,本板不建议尚未熟悉上述
既定经论的板友发表个人言论,因为此举容易导致讨论内容失去讨论基础,发表此文者亦
可能自误误人;另外,本板亦不鼓励板友发表无记、相似佛法、外道之咒术、宿命论调、
堪舆卜术等等相关议题,或无关学佛修行之文章。
2. 本板讨论者发表之言论必须以理性为指导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攻诘或挑衅。有规定
则依照板规处理,执法尺度由板主代为界定。
违反以上板旨或经营方向者,板主得视情节轻重之不同,采用「劝告」、「删文」、「锁
文」、「要求解释」或直接「禁言」之任一处置或两种以上之处置,一切判决以板主自由
心证认定之标准为主。
◎ 板规 ◎
受规范之范围:文章标题、文章内容、签名档等。
判定原则:得采用「一罪一罚、累积量刑」或「一文一罚」之任一原则。采用哪种
原则,以板主心证裁决。
第一条
A: 不得张贴灌水文(文章内容未达35字、未达三行)、注音文、火星文等。发表佛
学或学佛疑问不在此限,板友得简单陈述问题,少於三行,但发问之板友不得在他人回文
後,再度发表三行内之文章;请於回文下方推文。发问问题之内容或推文若无关佛法讨论
或对原发文者没有正面帮助,板主得迳行删除文章或推文,以节省空间。发问之文章若已
有其他板友在下方推文讨论,原PO要迳行删文敬请先备分或寄备分给板主,以利板友存档
参考。非发问之文章若下方有人推文,原PO欲迳行删文亦不受此限。
B: 不得重复发表相同内容之文章,二周内发表重复文章达到二篇以上者(一文多发)
,删文并禁言二周,二周以上重复发文,板主亦得请原作者删文,或由板主迳行删文,以
节省PTT资源空间。
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者,禁言两周。
第二条
非经原作本人同意,不得於贴文或於推文中,公开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个人资料
;惟分享佛学资料时,网页或部落格本有之寺院或僧众资料不在此限。(若是转贴文章,
请附资料来源或连结:转贴文章前请先徵求原作者同意,以免触法。) 佛法以流通弘扬为
法轮常转之手段,故转贴佛教文章若未事先徵得原作同意,并不致违犯板规;但若有任何
法律责任,转贴者须自行承担,本板不负责查证有无违反着作权法。若属负面连结或诤论
,经板主认定无佛陀教育或学佛修行之性质,得删除该文。若连结文章违犯其它条款,如
第七条之故意制造纠纷,挑衅或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攻击等等,板主亦得引用其它条款而禁
言之。
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者删文并禁言四周。累犯禁言十二周。
第三条
不得发表与板旨无关之文章、商业文、猥亵文,亦不得发表违反台湾现行法律条文之
文章。非关佛陀教育或学佛修行之其它议题,讨论者必须以学佛修行或佛教教义来陈述观
点,否则即迳行删除,若该文章违犯其它板规,板主亦得对该发言者采取禁言处分。法会
讯息之内文如有急难救助、经书助印或建寺等等捐款帐号亦不属於商业文,法会讯息之内
文如有买卖关系,则属於商业文。科学定义日日更新,五年一小变,十年一大变,故科学
论点仅可用来佐证、比较佛经内容;但不得引用科学论点来批判佛经内容或指陈佛经有问
题。若有板友引用某法师之论述或用科学角度来说明佛经之内容,本板对该法师言论持中
立之保留态度,但对其发言内容不予置评。板主亦得依照佛经内容为依据,而删除有争议
之文章或科学论文。
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板主得删文并禁言四周。累犯禁言六周。
第四条
非看板管理员身分,不得以「公告」为标题发表文章,或回覆公告文。板主可根据
ptt所授与之权利自行更改其不符内文内容之标题或要求原作者更换标题,并由原作者告
知板主由板主代为更改以符合文章内容主旨。(为免除板务与板规讨论妨碍使用者阅读观
瞻,有关板务与板规之讨论,敬请各位大德尽量配合,移驾至组务板讨论。在组务板发表
佛教相关板务文请标注 [佛教]字样之标题。在本佛板上讨论板规或板务者,板主得选择
不回应;然若私信讨论并陈述建言,经板主群讨论,该建言合理,并有修正板规必要者,
板主得视实际需要而修正板规并以感谢函回覆该建议信。)
组务人员(含小组长以上)之签名档若含有其它宗教之个人信仰言论,应属组务通知公
告,故不属於本板规规范范围。(然若是签名档有附佛外道之言论,板主应去信要求改善
。) 板友不得依签名档而批判组务人员。违犯以上任一规定者,板主得删文并禁言该板友
四周。
第五条
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他人文章及推文内容,而导致事实真相扭曲。
(如果要删除推文,请先来信告知板主,待板主确认过後,再行删除。)
不得刻意扭曲他人文章或推文之意思。如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话,只要是「文章」或「
推文」里没出现的文字,请勿自行揣测、臆测他人之言论之内涵,而自行推论自己所想要
说的意思;此行为乃是刻意扭曲或污蔑他人之言论。如有必要,请先客气地回覆该文或该
推文,请教原作板友文章中言论之内涵。无中生有、张冠李戴或断章取义者,依佛法则视
同违犯妄语、两舌、绮语之诫法。
刻意扭曲或断章取义者,以板主认定之标准为主。
在板主备份文章後,得要求原作者删除不符板旨之推文或部分内容。
如文章内容或推文出现不雅之文字,经板主警告後必须立即更正道歉或请原PO代为修
正推文,否则禁言一周;连续犯者若无法令对方开悟,则视为恶口之故意犯,禁言两周,
情节重大者,禁言四周。能令对方开悟者,不在此限。
违者删文并禁言四周,对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六周。
第六条
A:不得故意制造纠纷,亦不得针对特定对象(帐号或昵称)以明示或暗示进行人身攻击
、谩骂、侮辱、诽谤、挑衅、恶意质问乃至引战等。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针对执法人员
(任一板主),而致影响板务运作。
凡经板主劝导或警告,若再度重覆板主认定争议之行为,或未依教理论述而刻意挑战
板主,则依妨碍公务办理。
B:若是文字内容系指「不特定对象」,但从其推文与文字叙述(含引用),有具体事证足
以认定是指某甲(含团体)对象,而有上述A项之任一行为,板主亦可比照A项之规定办理。
前项所谓足够事证之认定,以板主认定之标准为主(如法官判决证据采信与自由心证)。
违反此条款者,删文劣退并禁言六周。对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八周。
第七条
本板允许就三乘佛教(南传、汉传、藏传、密宗)经典、传承系统及教义等做比较、
差异讨论。但不得以任一佛教教派经论或修行攻击或指责另一教派之经论或修行方式。
本佛板禁止对佛、法、僧团 (含受具足戒之僧人)三宝或针对佛法板此一主体或板主
或任一发文者进行攻击,讨论时敬请对事讨论,不要针对人来讨论。
禁止对慈善团体乃至社会善良风俗之任一宗教信仰者等,冠以佛教或非佛教特定之贬
抑名词;亦不得对上述任一对象发表威吓、挑拨、诽谤、偏见、歧视或挑拨他人憎恨对立
之任一种言论,否则该言论定义为非讨论性质,违反板旨。认定之标准由板主代为界定。
违者删文劣退并禁言六周。对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为八周。
第八条
不得在本板发表宣扬附佛外道、外道教义之文章或相关连结;但若为与佛教教义比较
或讨论者,例如外道教义属五戒十善人天之范围,不受此项规范。本板认定之附佛外道名
单,请详见之定义附件。(注:附佛外道与外道乃两个不同之概念。)
违者删文劣退并禁言八周。
第九条
限制讨论权(禁言)解除後,在15天内(以解除禁言之时间起算),再度触犯任一板规,
则视同恶性之「故意犯」,将禁止讨论权(禁言)一年,情节重大者则永久禁止讨论权(禁
言)。敬请已经恢复发言权之板友,格外小心,谨慎发言。
本佛板鼓励知过能改,愿改过向善者;故凡受禁言处分之任一板友,如愿意公开忏悔
,得来信板主信箱,经板主群讨论後,认定其确有诚意忏悔,则受禁言者可授权板主於板
上公布其忏悔信。公开其忏悔信後则其禁言处分可受假释处分,得免除三分之一到二分之
一之禁言期限。受永久禁言处分者,经板主公开其忏悔文後得将禁言期降为一年。情节重
大之标准或是否有诚意忏悔之标准,以及假释处分所免除之禁言时间长度,由板主认定之
,不得异议。
==------------------------------------------------------------------------==
第十条
本佛法讨论板板规,并无事先「劝告」或「警告」之必要性,板主得依板规执行公务
,直接取消违规者发言权。建请所有板友於发文或推文前详阅本佛板板规。如发生以上任
一违规情节,任一板主得视情节轻重之不同采「警告」、「删文」、「锁文」、「要求解
释」或「禁言」之任一处分或两种以上之处分。
板主处理板务,有时需费时整理、查阅相关资料,原则上板主有权先锁文再进行查证
与判决,请耐心等候。
第十一条
本板之新板规已试行并修正。板友对条文或规定有任何建议,请来信板主信箱或板务
组上讨论以利汇整与修正。经板主群共同讨论、取得共识後,且经公告方生效力。对於建
议之内容认定碍难成立或执行者,由板主回覆并说明其理由。
在佛板讨论板规内容并不违犯板规,但板主群有权选择不公开回覆。若肯私下来信建
言者,凡有益於板上良善讨论风气形成者,将获得优先采用,板主群将以感谢函回覆该建
议信,并於修正该条款後公告之。
第十二条
本板规得因实际需要随时增补、修正、删改,并公告之。
如有未尽事宜,板规有规范者则依板规;如板规暂无规范,为免有心人士乱板(
以板主认定为主),板主仍得采删锁文或禁言二周以上之任一处分或两种以上之处分。
◎ 检举、申诉及解桶之规定 ◎
01.
检举之任一板友,皆须以采用「来信」方式,向本板任一板主提出检举。检举必须具
足「违规帐号」、「违反板规条目」、「违规文章AID代码」、「违规内容」等四个项目。
缺乏以上任何一项目之检举,板主得要求检举人将证据补正,或不受理该检举人之检举。
超过一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板友可再检举但不判决。超过两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已属
结案,不再接受检举。有关挑衅、人身攻击,只有受挑衅、攻击等「受害当事人」可检举
之(并请当事人备份证据後,寄到任一板主信箱),不接受第三人之检举。
为维持佛法板板面之乾净,禁止检举文以及检举推文发表於佛法讨论板上,检举文将
备份於。违反此项规定者,禁言两周。
任何一项争论性话题只要检举者提不出受检举人具有贬抑、侮辱、攻击、偏见之其中
一项具体事证,板主将不受理有关此之任何检举。
板主主动检举侦查,或板友非争论性之检举则不在此限。
02.
经板主认定为违犯任一板规者,板主得依板规予以适当之处分,说明原因并公告之结
果。对於查无实证、篇数不符者或经板主认定无违规之虞之检举,板主得公告结果,并说
明其原因。敬请板友对於检举信函中所陈述之内容,不要任意扭曲他人之意而栽赃或存有
恶意不实之诬告,若刻意扭曲情节严重者亦得依板规第五条处分之。
03.
处理检举文时间为期三天,检举者不得重复发信检举相同案件。
如违反此项规定,视为骚扰板主,禁言两周。
[注意事项]:
1.
本佛板之任一板主得主动检举、侦查与判决,亦得依状况或违规情节轻重之不同而
采用劝告、警告、删文、锁文、要求解释,或直接禁言之任一处分或两种以上处分。
2.
对於违反本佛教板板规者,为免该板友继续乱板,板主可以自行认定,而采先行禁言
之机制,并请受禁言处分者於七天内,来信该板主信箱解释,否则视同接受该禁言之处分
。如未经信箱解释,依据ptt法院《PttLaw》规定不予受理,请勿越级申诉。如解释後,
经板主认定仍有违反板规之明显事证,以板主认定为裁决标准,不服处分者可迳向另一板
主申诉,若第二板主仍维持原判,不服者可向组务板提出再申诉,并依小组长判决认定之
结果,得「撤销」或「维持原判」。
3.
若有任一板友在佛教板发表「游走本板板规规定边缘之言论」,以板主裁定为违犯
板规与否之标准;板主得以劝告、删锁文、要求解释等任一方式或两种以上方式以厘清事
实,若经认定该游走板规边缘之言论已属违犯任一条板规,则板主得对该板友采用禁言之
处分。如板友不服处分,敬请采用第一条之方式—来信解释。申诉时切勿越级申诉。板主
之劝告或警告方式,不局限於「公告」。「信箱」或该文章底下之「推文」表示皆属劝告
,凡有劝告之意涵即属「劝告」。
以上规定公告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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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纪录:
(2011/4/12) 补充01.项检举推文
(2011/4/12) 新增05.项板主处理时间
(2011/4/13) 删去需来信解桶规定(由系统计算)
(2011/10/1) 增补修改板规与检举规定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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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男子,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
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离诸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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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2.179.44
※ 编辑: buddhanature 来自: 111.242.179.44 (10/01 20:49)
※ 编辑: buddhanature 来自: 111.242.179.178 (10/02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