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nie1219 (小昭)
看板HRM
标题Re: [就业] 跟 前前 公司要离职证明
时间Fri May 30 11:23:12 2008
※ 引述《evermax (商学院=失业 精神不稳中)》之铭言:
: 之前失业
: 前前公司说 要等我找到新工作後 他在打电话过去确认
: 她们才会发离职证明书 不然她们不发
: (这是不合法的对吧)
: 後来 我故意到亲戚的门市当打工收银员 跟亲戚说我的情况
: 前前公司真的打到门市 才给我离职证明书
: 打工了3天
: (一方面也是为了要得到离职证明书才去打工)
: (上面居然写: 第一行: 致XX服饰公司 经查询 EVERMAX於贵司担任收银员)
: 第二行: 写服务期间 并且未写我当时职称
: 只写 於某期间在本公司服务
: 第三行: 兹此证明 )
: 最近亲戚的店关掉了 好笑的是 我也找不到他了 (跑路去了 唉~)
: 现在找到新工作了
: 那我可以跟 前前公司要离职证明书吗??
: 因为我离职当天 一直跟她们要 前前公司ㄧ直不给我
: 还说虾咪公司规定云云
: 但她们已经发给我一次了 ???
: 希望板上有先进可以解答
: 我是否可以跟 前前 公司再要一张离职证明书 而且内容不要乱写....
你可以参考这个网页上的解释
http://elearning.evta.gov.tw/board_info.asp?p=NjYg&t=MTc1&t1=NjUy&keya=%E6%A1%83%E7%AB%B9%E8%8B%97&w=
节录如下:
劳工如因需要而多次向雇主请求发给离职证明书,雇主可否因已发给而拒绝再发给?
劳工请求雇主发给离职证明书固然应於离职後五年内为之,
但这项请求权并非一经行使即告消灭,劳工如确实有其需要而多次请求雇主发给
服务证明书时,雇主不得以曾经给过为由而拒绝再多发给,
当然劳工如违反诚信原则而故意以骚扰性的请求刁难雇主者,
雇主自可予以拒发。又劳工请求离职证明书时,可否要求一次发给多份?
法亦无明文,解释上只需该多份离职证明书确为劳工所需求者,雇主即不得拒发,
而雇主因制作离职证明书而向劳工索取必要之影印、邮寄费用等,亦为法之所许,
劳工应有支付之义务。劳工如未支付该必要费用者,
雇主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发给离职证明书。
至於劳工离职时未履行交接义务者,雇主尚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发离职证明书。
~~内文出自企业训练联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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