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irlAlu (黄后)
看板HumService
标题Re: [检举] 基信版springxx版主 未按规定判决人身攻击
时间Tue Mar 29 18:27:58 2011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引述《springxx (天下布武)》之铭言:
: : 前面有说明 club89是私下来信 希望我依版规处理
: : 人身攻击部份
: : BGirlAlu的用词 也明显构成人身攻击
: : "BGirlAlu:哀我错了,我怎麽可以欺负一个智障呢"
: : 一开始也尊重club89 意愿 所以检举人 就没写他的名
: : 而写 版规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检举人不愿意被公开,就可以匿名检举?
这是不合理的,容我提醒一下我一开始检举的那篇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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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检举者得於接受板主通知後向检举人道歉。(公开或私下道歉皆可)
: ◆检举人若接受道歉,则待板主确认後即解除水桶。
: ◆检举人若不愿意接受道歉,则被检举人将水桶至3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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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规讲明了,人身攻击是要由某人提出的(而不是"版规"这种东西)
而攻击的对象应该就是此检举人
换句话说,这是在检举者有被攻击的认知时才成立的
也就是,两个人互呛,若两人都能接受
则旁观者是没理由去为任何一方提出被攻击的检举的
不然你看看,第四项的第4点要怎麽成立呢?
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我跟别人嘴炮打闹,结果不小心攻击到别人
那我宁可选择道歉
可是今天这样我找谁道歉呢?这岂不是不给我机会吗?
版规这麽定是有意义的
我希望springxx版主能够不要这样随己意做判决
像这样把判决的内容当表格在填的...彷佛在交差应付一样
这样"检举人"那一项还有意义吗?
我都还不晓得我是招谁惹谁了,该跟谁道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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