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标题对於佛教板板规的一点点拙见。
时间Sat Dec 8 13:33:35 2012
※ [本文转录自 caselook 信箱]
作者: 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标题: Re: 关於「乌托邦」的回应
时间: Fri Nov 16 10:55:13 2012
AHJKL大大道安^^
首先,感谢您的慈悲,称扬您的睿智,善哉。^^
我国宪法11条的保障言论自由与宪法13条的宗教自由有二个重点
是相通的;言论自由包括「表达的自由」与「不表达的自由」。
相同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了「信仰的自由」与「不信仰的自由」。
在此合先叙明。
末学之初衷只是希望佛板能够有正向的讨论氛围,而不要因为板规
过於强调板主的裁量全依靠「自由心证」,而让人产生「佛板是一言堂」
的误解。历代佛板板主皆有为法忘躯的护法精神,令人感佩。
但末学有一些浅见,还请AHJKL大大与各位板主参酌看看。
佛板要清静无诤,不是用板主的威权来行生杀大权,
而是将一切诉诸於公论,正所谓「垂拱而治,天下太平」。
干犯众怒者,自可秉公处理。
如何诉诸公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恢复推文的「嘘文」功能。
若po文内容不当,板友自然嘘声连连,这时,板主只要做一件事,
就是判断嘘文数即可:
1.若是纯嘘无推,或嘘数大於推数二至三倍以上者(比例可订於板规),
板主可依嘘文数删文、劣退,甚至外加水桶。
2.若是推嘘相伯仲,此为争议文。在推嘘文各达10次以上时,板主可
锁文处理,禁止再对该文内容进行讨论。为何是10次呢?因为10次
推或嘘是优文或劣文的标准,因此以10次为判断基准。
3.使用推嘘文作为管理的标准,不但简单易行,而且不会产生一言堂
的流弊。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咎由自取者,自得果报。
4.此法亦不必担心「群众暴力」,因为争议文可以有效的制止。对於
纯嘘少推之文或纯嘘之文,板主可依劣文内容公告讲评,寓教於诫。
以拙文「给姐姐的一封信」系列来说,若板主系依嘘文数来处理,
您认为是不是简单多了呢?数字会说话,又何必用「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法官评断司法案件的标准,台湾恐龙法官之污名,一部份
皆拜「自由心证」之赐,能不戒慎?
佛板不是宗教法庭,板主之职系「仲裁者」「义工」,而非法官。
「自由心证」若无限上纲,则治丝亦纷,非佛子之福,甚而阻碍
佛法之宣扬,望诸位贤友酌参。末学不揣粗陋,不敬之处,万望
海涵。
※ 引述《AHJKL (hi)》之铭言:
: ※ 引述《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之铭言:
: : AHJKL暨佛板各位板主,大家好^^
: : 以下是您的推文:
: : 20:46
: : 20:48
: : 20:49
: : 20:50
: : 00:43
: : 00:44
: : 「乌托邦」一词乃一正向之语汇。依一般社会通念,该语词并不具任何
: : 争议之色彩。本人亦身为ptt之板主,素知规范板友的言论是一件吃力不
: : 讨好的苦差事。在此先向佛板众位板主的辛劳致敬。^^
: : 致函给AHJKL大,主要在提醒一件事:
: :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不应该动辄以「板规」
: : 来限制的。尤其是意涉宗教上的言论自由。
: : 我国宪法对於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大法官在释字第四九0号的
: : 解释理由书中将之区分成「内在的宗教信仰自由」与
: : 「外在的宗教行为自由」两个部分;
: : 对於『内心』的宗教信仰自由,大法官基本上是持『相当严格』的审查标准,
: : 认为「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
: : 而对於外在的宗教信仰行为上,大法官则采取比较宽松的立场,其解释理由书中说明
: : :「除内在信仰之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外,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
: : 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
: : 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
: 您如果是对外或投书报章杂志,自有言论自由保障,
: 前提也要有进厨房的心理准备,敢提出就不要怕别人质疑,
: 如今您是在个别讨论区,您在基督教版说佛教怎样,被删文也要质疑违反宗教自由、还
: 是言论自由吗?
: 请勿混为一谈。
: 同样的,本板尊重八万四千法门,甚至把"宪法宗教自由"列为板规,
: ---------------
: 第七条:(三传、其他教)
: 本板允许就三乘佛教(南传、汉传、藏传、密宗)经典、传承系统及教义等做比较、
: 差异讨论。但不得以任一佛教教派经论或修行攻击或指责另一教派之经论或修行方式。亦
: 不得以外道思想来来攻击否定三传。
: 本佛板禁止对佛、法、僧团 (含受具足戒之古今僧人)三宝或针对佛法板此一主体或
: 板主或任一发文者进行攻击,讨论时敬请「对事理讨论」,不要针对人来讨论。
: 禁止对慈善团体乃至社会善良风俗之任一宗教信仰者等,冠以佛教或非佛教特定之贬
: 抑名词;亦不得对上述任一对象发表威吓、挑拨、诽谤、偏见、歧视或挑拨他人憎恨对立
: 之任一种言论,否则该言论定义为非讨论性质,违反板旨。认定之标准由板主代为界定。
: 基於「宪法」保障宗教自由立场,请勿在佛板攻击我国「合法登记」之其他宗教团体及其
: 信仰。(请单就佛经所载讨论即可,为免纷争,请勿攻击合法登记之其他宗教团体)
: 以上违者视情节删文劣退并禁言1~4月。对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为1年。
: ---------------
: 本人对於"宪法宗教自由的保障 远甚於您所说",甚至一教之内的各宗各派亦皆保障。
: 反倒是您前篇把别人的宗教信仰--极乐世界视为乌托邦,
: 极乐世界 的解释真的是 乌托邦 吗?
: 您自己有也在称念"南无阿弥陀佛",也对佛教名相名词应很了解。
: 佛经难道是这样解释吗?
: 如果某甲先贬损其它人的宗教信仰,然後再来说言论自由保障?这样对吗?
: : 若板主系基於涉及公共秩序或是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要求板友对於某一特定名词,
: : 例如「乌托邦」做出解释或回应,则尚符合上述之分际。但其前提应是已在板上引发
: : 「诤论」,造成板面混乱,有相互攻讦且造成大多数板友之不利益,确已对於公共秩序
: : 产生不良影响,才足以当之。
: "但其前提应是已在板上引发「诤论」,造成板面混乱,有相互攻讦且造成大多数板友之
: 不利益,确已对於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才足以当之。"
: 看看推文,不要说板主针对您
: 看几个人反驳您的说词?
: : 拙文确是家书,也早已寄至家姐之电子信箱。以书信体po文,是属於常态性的言论方式,
: : 信中所言,皆为「内在信仰」之见解与言论。实未涉及任何外在之宗教行为。阅读者可以
: : 喜欢,也可以不喜欢,但仍应秉持尊重及守法的态度,理性的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
: : 然而,板主却要求板友针对某一非恶意语词--「乌托邦」特意解释说明,否则就要
: : 依板规溯及既往,大行「言论检查」之威权。在新闻局皆已废除的现代法治社会,
: 不是依板规 溯及既往,是您的言词与前篇相同,在证据严格的情况下,
: 才希望您能解释 "通关密语"是指什麽?
: 是不是如前篇所言?
: 如果您直接 否认 "通关密语"是指极乐世界或阿弥陀佛的话,
: 本人基於信任佛弟子不妄语,也就相信您所说。於此结案
: : 采取此类产生争议之管理方式,恐已严重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 : 任何法律与宪法抵触者皆无效,何况是ptt的站规?佛板的板规?
: 请勿误会宪法、法律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 您可以任意发表您的言论,但请不要打到别人的信仰,无论是影射还是暗示
: 这才是真正的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
: 同样的,如果改天有人来痛批您所学的教法有问题,
: 板主同样也是会保障您的宗教自由,对该痛批之人水桶。
: 这才是宪法所说真正的宗教与言论自由
: : 我若依循您的推文,对於「乌托邦」大作文章,不顾及大局,刻意引发诤论,
: : 造成佛板的动荡,影响板友权益,难道这是大家所乐见的吗?
: : 星星之火,可以「烟火」视之,稍纵即逝矣。万万不可风助火势,一旦燎原,反焚己身。
: 早在您第二封信时,本来就可以水桶了,但本人还是推文反驳了
: "这难道不是 星星之火,可以「烟火」视之,稍纵即逝矣 吗?"
: 无奈您第三封又再度影射,当下已经有很多人反感您的言论了,
: 如果板主再不出面制止,难道还要等第四、第五封不断的遍地燎原吗?
: 既然有心要当板主了,您自己也知道板主不好当,每个板友都认为他是对的,
: 动则攻击、指责、诤讼.........,板主是无给职奉献的,还要不断的被恐吓,
: 历年来的佛板板主都是被攻击而下台的,既然有心要当了,也早有进厨房的心理准备,
: 本人是秉持的为法奉献的精神,如果有人要攻击的话,在下也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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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既然您已经回复了,又有其他板友limingbalm劝阻,那麽我就到此为止了。
: 在此提醒,对於八万四千法门,您可以"自赞",但是请不要"毁他",每个人都有适合他
:
: 自己的修行法门,毕竟我们还没证果,还没办法去验证。
: 请专精於自己的修行法门即可。
: 否则如果暗示其它的法门如何,因为世界各宗教各有不同,乃至一宗教也有分为不同各宗
: ,也容易引起纷争。
: 关於您提到的 "阿毗达摩" ,我也有查了一下,您如果要分享 "阿毗达摩" ,本人
: 是绝对赞同的,欢迎宣扬自己的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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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不花钱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颜施:和颜悦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语鼓励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爱和善视人。
五、身施:身体力行助人。 六、座施:让座给老弱妇孺。
七、察施:察觉他人所需并帮助他。 ----转载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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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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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aselook (210.59.67.8), 时间: 12/08/2012 1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