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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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佛教板板规讨论
时间Thu Dec 13 23:43:08 2012
sorry..前文恕删..
: 任何一个法学院小大一的学生都知道的是,宪法条文并不能迳行成为请求权基础。
你知道你在说什麽吗?
请先搞清楚「请求权基础」再来主张也不迟。
本人提出的是板规建议案,又不是主张「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与请求权基础
有什麽关系?本人已於先前讨论中(文章ID:
#1GmMgqPm)
再三重申,『本建议案纯就佛板板规第七条与第八条之规定,不涉及任何人,
以及板主执行板规的行为。讨论的是「立法目的」的合不合法,而非「行政行为」
的适不适当。』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是立法之基础,也是司法救济的最後仲裁者。
虽然ptt站方的态度一向都偏向「立法形成自由」,而且不采「板规事前审查」,亦
即让板主有绝对的立法权,但请不要忽略一个重要的事实,一旦立法目的不合法,
站方对於各板的板规仍然有「板规审查权」。在我国,不管是那一层级的法律规范,
都不能抵触宪法,任何法律被大法官宣告违宪,都必须限期修正。这已经是基本常识
了。且小组长们先前亦已指示,请纯就佛板板规第七条与第八条的部分讨论。你现在
提「请求权基础」,难道是在暗批本人因为被水桶而挟怨报复吗?
: 尚须依靠其他法律或法规做更具体的规范,否则,动辄引用宪法条文的情形下,
: 全国失业劳工,将会引用宪法第15条有关「工作权的保障」,要求国家非得给予工作不可
: 男性则会引用第7条及第20条「男女平等」「服兵役义务」,要求女性也必须服兵役
: 此後,
: 全国人民将不再努力工作,通通宅在家,因为尚可引用宪法第15条「生存权的保障」,
: 要求国家给予生存所必要之食衣住行条件。故而在国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之规定,
: 在ptt讨论板中则必须遵守ptt之相关板规,此乃理所之当然。
在板规中公然以「附佛」与「外道」等语汇贬抑我国合法立案之宗教团体,
毁损其名誉,请问有无违反我国刑法310条诽谤罪?
诽谤罪是作为犯,是单一犯,是状态犯,是结果犯,是具体危险犯,
只要有散布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形成他人名誉受害的实际状态与具体危险,
即足以当之。诽谤他人名誉,不须闻者相信而对他人名誉形成负面评价,但有
「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而经行为人加以指摘或传述,即可成立,故为具体危险犯。
请参考: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publication/book/book01/book01ch06.pdf
: 综上所述,
: 本案佛板板规第7条、第8条质疑者,所提之论点:
: 1.板规第7条、与第8条并无矛盾之处
: 2.板规第8条并无限制板众之言论自由,更无违反宪法第11条本旨
: 质疑者之申诉理由并无可采,应予以无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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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不爱谈事实,只想讲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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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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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aselook 来自: 118.232.159.16 (12/14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