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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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佛教板板规讨论
时间Sat Dec 15 16:55:17 2012
研究中华民国宪法,是好国民的表现。
兹转贴大法官释字509号,看一看也有助於法律素养的提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
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简单的举个例子,张三在网路上公然散布「李四是附佛外道,是A货,是神经病」,
假如李四要告张三,那麽举证责任是在李四身上,李四要证明张三说的是诽谤,才
告的赢。问题是,
「附佛外道」的标准在那里?张三说,因为网路上大家都这麽说,
所以我也这麽说。请问一下,如果您是法官,能够因为道听途说,就可以认定张三
有理,李四被骂是活该吗?由於举不出李四是附佛外道的直接证据,所以间接证明
张三就是诽谤李四了。也就是说,李四只要主张,世界上没有所谓「附佛外道」的
证明书,这完全是网路谣言,那麽张三诽谤李四是附佛外道,就等於成立了。
大法官都说了,刑法的诽谤罪没有抵触宪法第23条,肯定诽谤罪的必要性。
板规要能防得了别人来告诽谤,这才算是不违法。也就是说,主张「网路上说某人
是附佛外道」那只是以讹传讹的谣言,
散布谣言就成立诽谤了。
一条可能随时被人告诽谤的板规,您能说没有抵触站规,没有抵触法律吗?
至於说,ptt能不能成为诽谤罪的被告?本人才疏学浅,确实是不知道了。
※ 引述《ycc124 (无染着心 恭敬心 卑下心)》之铭言:
: XDDD
: 中华民国宪法本文
: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宪法之保障。
: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
: 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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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颜施:和颜悦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语鼓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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