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JKL (hi)
看板HumService
标题Re: [问题] 佛板板主在佛板人身攻击?
时间Thu Jan 17 00:02:47 2013
※ 引述《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之铭言:
: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看板违规行为由板主认定事实之有无,因此仍请向该板板主检举。
: 已经检举了
: a 板主认为他只犯了 攻击「不特定对象」是犯了b 项
: 我则认为a板主是攻击我,是犯了a项。
: 这是矛盾之处,只有请小组长定夺了。
: 当时我一提出撤下附佛名单的意见时,就有了这人身攻击,
: 加上三传无具体证据也是我在某板的主张。
: 种种线索指向我。
第六条:(不得攻击、针对)
A:不得故意制造纠纷,亦不得针对特定对象(帐号或昵称)以明示或暗示进行人身攻击
、谩骂、侮辱、诽谤、挑衅、恶意质问乃至引战等。
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针对执法人员
(任一板主),而致影响板务运作。
凡经板主劝导或警告,若再度重覆板主认定争议之行为,或未依教理论述而刻意挑战
板主,则依妨碍板务办理。
B:若是文字内容系指「不特定对象」,但从其推文与文字叙述(含引用),有具体事证足
以认定是指某甲(含团体)对象,而有上述A项之任一行为,板主亦可比照A项之规定办理。
前项所谓足够事证之认定,
以板主认定之标准为主(如法官判决证据采信与自由心证)。
违反此条款者,视情节删文劣退并禁言1~3月。累犯者,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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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就法论法的立场,A项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帐号或昵称)",也就是说如果我
直接明讲是 thismy 这个id的话,就违反此项
因为我是说"某些人 ",但从其推文与文字叙述(含引用),有具体事证足以认定是指某甲
(含团体)对象。
如 thismy 所说种种线索指向他。故单以板规而言是b项叙述应没错,如s小组长认为是指
A项亦可。AB项对我来说没差,我也以最高标准自我禁言3个月。
: a板主若要息事宁人,就大方的承认所犯错误。
我承认我是以"某些人"拐湾抹角指您,在此发露忏悔并公开道歉,自我禁言三个月。
希望您能消消气。
因为禁言故,故有劳b板主於佛板代po公告。
不过我在此也顺便澄清,我从未攻击"争议名单"中的人(仅作收录)。
#1Bqxh0jc (Learn_Buddha),如该文其中的o板友之前常在佛板被人攻击附佛外道,
但我亦常与他说话,要他宽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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