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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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对「建议废止佛教板板规第七条、第八条」之回覆
时间Thu Jan 17 09:25:33 2013
freeunixer大大道安^^
※ 引述《freeunixer (了知诸法住无所住)》之铭言:
: ※ 引述《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之铭言:
: : 创价 就是日本佛教的一支呀
: : 跟日莲正宗似乎有一点关系,但怎麽变支的我就不知了,懒得查.....
: : 虽说很多教义不同於中国佛教,但起码人家本来就不是中国佛教。
: 如果他在日本传,那他是不是有争议的新兴宗教是他家的事,管他那麽远干啥?
: 可是他在台湾传,
许多在国际上传布的宗教团体,如果并没有被大多数的国家明令禁止,
基於宗教自由的尊重,在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前提之下,我们有何正当性说
人家是争议团体?如果某个团体搞迷信,搞歛财,搞到被媒体爆料了,
那我们可以说,这个团体的行为有争议,所以列入争议团体名单,给
板友们参考,遇到这一类的宗教团体,要小心一点,以免被诈骗。
这是佛板可以正大光明胪列「争议团体名单」的唯一理由。
如果只是因为创价学会的讨论曾在佛板引起争辩,就把人家列入争议名单,
被讨论的人,结果变成拒绝往来户,这不是很奇怪吗?
: 就跟统一教、摄理教在台湾成立台湾分部或我在 ptt 成立上帝第五福音改革教派教区,
: 你说有没有关系?
因此,争议性与所在地区并不相干。
而且,争议团体名单一旦没有处理好,就是一种「自赞毁他」的具体表现。
因为每个团体都是一票人,用一根竹竿打翻 n 船人,尚未引起媒体关注,
只能说ptt 佛板真的是阿弥陀佛保佑。
: 还是我叫萧平虚去日本成立日本萧平虚同修会再回台湾成立台湾分会就可以?
: 你没那麽天真浪漫吧?
萧平虚如果没有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径,有什麽好说人家的?
如果佛板将他列入争议的理由是「好诤论」,因有具体事证(常跑法院),
那是很明确的理由。
「明确性原则」必须具备:可预见性,可理解性以及外部的可控制性。
佛板说,因为萧平虚常跑法院,所以争议很多,这是「可理解性」。
如果将他列入争议名单,可以让板友知道喜欢骂人是不好的,这是「可预见性」。
因为爱骂人,爱酸人的就是违规者,佛板的执法也是如此,这是「外部控制」。
用简单的事实行为来厘清「争议」的具体定义,是较为正面而且简单可行的方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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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不花钱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颜施:和颜悦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语鼓励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爱和善视人。
五、身施:身体力行助人。 六、座施:让座给老弱妇孺。
七、察施:察觉他人所需并帮助他。 ----转载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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