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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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过了十天了
时间Mon Feb 4 09:21:28 2013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举证责任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之外,一般是由「主张者」所提出。
例如,提出「不在场证明」,是由主张不在场者(某甲)要提出来,
而不是要求检警提出某甲的不在场证明。
※ 引述《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之铭言:
: 小组长是否有裁决了?
: 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待遇。
: 一样是不当臆测,我要拿出我不是这样想法的证据,板主则不用。
: 同样的判决公告,我的检举人名字要公布,别人则不用。
: 可以叫人拿出一个莫须有的东西来给证据的吗?
: 比如:
: 请给我你没有恶意的证据,
: 请给我你没有回答他的证据,
: 请给我你没有杀过人的证据..........
: 合理吗?合理吗? 根本就没有做过,要怎麽给证据。
: 为什麽板主指明别人不当臆测他时,他就不用给证据的?
: 为什麽,真正冤屈的人在这里讨不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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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不花钱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颜施:和颜悦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语鼓励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爱和善视人。
五、身施:身体力行助人。 六、座施:让座给老弱妇孺。
七、察施:察觉他人所需并帮助他。 ----转载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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