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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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buddism yogi一案
时间Mon May 1 20:53:30 2017
两造现在在这个词上,找了一些法律文章,
现在组务以淡薄的法律观念,稍加分析这些举例的异同处:
一、三小是否算是脏话?是否算是不雅语句?
在语源上是『潲』含带有精液的意思,
所以通常的使用情况被视为鄙俗的用法,
相类但不同的还有『好棒』,
这个词的语源其实出自於红灯区,但因为时代使用的语境变化,
目前大多数的使用情况,已经不能视为脏话的一种。
简言之,这个词如果仍带有贬义,而在文化上又多被归类於粗鄙的口语,
这时就很容易被当成脏话,
即使不被当成脏话,大致也合於不雅语句的客观定义。
二、被指涉物的不同,牵涉到的法律要件也不一样:
同样是以『三小』作尾,
『供三小』指涉的对象是『某人说的话』;
『系三小』指涉的对象是『某人是什麽东西』。
两者都可能折损某人的价值,
但仍要看使用的语境,不能去脉络化的一以概之。
以通常的角度而言,『系三小』的对象因为直接指涉某人的价值,
所以更容易成立公然侮辱等刑民事责任,此处不赘。
三、高等法院的判例是否真足以打脸地方法院的判例?
大多数台湾法律审查的情况,因为承继大陆法系,
多是看该法律的要件是否成立,
并不因两三起判例都有出现相同、相类的用词,
而会轻易当成一回事去看待。
以C板友所提之高等法院判例来看,
吕员是依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作为标的,
按条文中,必须合於当场侮辱或公然侮辱之要件。
【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於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
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所以如果何男指涉的是吕员的问话,即便不雅,
但若未以言语折损吕员之价值,很难说它合於当场侮辱的要件,
虽然公然侮辱在折损他人价值上判定的范围更宽,
只要不雅的文字,在公然的场合被得知,实务上往往就能成立。(如B板主之示例)
但由於该案并未达到公然的要件,也难谓其合於公然侮辱。
所以被判无罪也不太奇怪。
总而言之,组务这里认为,这几个法院都判例都有其合理之处,
但说谁打谁的脸,有些过於牵强,盖脉络跟环境不同。
虽然就组务来看,各案的状况都不太一样,
但若yogi案一定要说比较偏向那类,
组务会说因为有『公然』+『不雅』,所以更接近这个判例。
(门户大开飙骂嫂子「靠X三小」 愤怒女被判拘役35天)
四、裁判:
组务认为B板主之判决未达需要更改、修正之程度,
且该板的文化走向亦是板主之责任,故尊重板主的判断与认定标准。
惟尊重亦不代表全然认同,
本案yogi口语虽然粗俗,其指涉及回应之处,实非无的放矢,
两方若能以其他展现善意的方式修补这样的往来关系,亦是个人高度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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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ogi: 我在申诉文底下补充了判决与执行板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这会 05/01 20:56
2F:→ yogi: 回应吗? 05/01 20:56
3F:→ yogi: 另外,你说比较接近「靠X三小」的判例,这怎麽看问题都是在 05/01 21:03
4F:→ yogi: 被打上马赛克那个词汇的组合技吧?「靠x」的语意多半是暗指 05/01 21:03
5F:→ yogi: 对方家中死人,这可以与「工三小」相提并论的吗? 05/01 21:03
6F:→ nknuukyo: 如有疑义,可以站内的程序继续上诉 05/01 21:13
7F:→ nknuukyo: 不过依目前的规范,群组长得不受理,所以或许用罢免之类 05/01 21:15
8F:→ nknuukyo: 的方式,可能比较容易如您所望。 05/01 21:16
9F:推 yogi: 等等,你是说我指出的「判决标准不一致」问题你不能处理or回 05/01 21:27
10F:→ yogi: 应,建议我上诉? 05/01 21:27
11F:→ yogi: 我在申诉文中提了很多点意见,结果你只聚焦在三小来回应,其 05/01 21:29
12F:→ yogi: 它的点都是小组长处理不了的吗?... 05/01 21:29
13F:→ nknuukyo: 请问你有转各个该板类似判决,他标准不一的状况来板上? 05/01 21:35
14F:→ nknuukyo: 不然是组务自己当调查局去清查吗? 05/01 21:35
15F:→ nknuukyo: 处理速度至多只能说是执行不一致的问题吧? 05/01 21:37
16F:推 yogi: 我有检附相关判决连结。这个相关判决处理的是与我申诉的案 05/01 21:43
17F:→ yogi: 件同一篇文章中的推文。我没有要求去拿过去几个星球、几个 05/01 21:43
18F:→ yogi: 月的判决来相比较,但就是在同一篇文章底下的推文,要求一致 05/01 21:43
19F:→ yogi: 的判决标准与处理方式不过份吧?我说供三小两次、知识不足一 05/01 21:43
20F:→ yogi: 次,没有被提供辩驳机会直接被判三个月,另一人说劣根性,被 05/01 21:43
21F:→ yogi: 提供自白机会、只被判一周。这样的质疑判决标准不一致、处置 05/01 21:43
22F:→ yogi: 方式不一致,并非无所本。请小组长再次审阅检附的证据。 05/01 21:43
23F:→ yogi: 另外我关於「知识不足」的辩驳,也不见回应。当辩论中对方 05/01 21:54
24F:→ yogi: 犯了「诉诸自我知识」的逻辑谬误时,指出对方知识不足不应 05/01 21:54
25F:→ yogi: 当被视为谩骂吧? 05/01 21:54
26F:→ nknuukyo: 恶意语气引战之挑衅言论,不仅限於谩骂 05/01 22:03
27F:→ yogi: 再问一次,对於同一篇文章的推文,要求同样的处理标准与判决 05/01 22:10
28F:→ yogi: 标准并不过分吧?我并没有要求拿几个星期几个月前的判决比 05/01 22:10
29F:→ yogi: 较,就是同一篇文章而已,这个申诉的意见会受理吗? 05/01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