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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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Buddhism 板裁判 2 (CassSunstein)
时间Tue Feb 20 11:15:47 2018
我先将判决的事实经过胪列如下:
一、我的惩处的版规依据:版规五
● 5907 2 2/07 yaqqq □ [公告] CassSunstein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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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QUlKOYX (Buddha) [ptt.cc] [公告] CassSunstein请进~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uddha/M.1518007576.A.8A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42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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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板区:佛法板(Buddha)
被检举人:CassSunstein
所犯板规:板规红灯五、无故引战
....
===
二、版规五的依照yq版主当初自己公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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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NeVnn40 (Buddha) [ptt.cc] [公告] 佛法板板规(20160803)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uddha/M.1470233713.A.100.html │
│ 特殊文章,无价格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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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03 yaqqq □ [公告] 佛法板板规(20160803)
........................
五、无故引战
若对方没与你交流、没与你说话或辩论,
你主动去抵毁、明酸暗酸等任何有关人身伤害的言论。
视为
寻仇闹事。(因为人家都
没跟你说话,你不应主动跑去
骂他挑衅他。)
====
无故引战的「涵义」,如上所示,是多重构成要件的模式,是法逻辑上
A「并且」
B的架构
:对方
没跟你说话「&」你主动跑去「
挑衅」他。
并不是单单「对方没跟你说话」(其实这都有争议了,因为依照BBS论坛的交流「目的解释
」,有中介者s84网友cue快乐虎当权威依据来反驳我,而快乐虎既然写了文章,就有为他
说过的内容被讨论,以及他本人被我合理使用的「不算挑衅」的语句评论的接受义务--
就算被指涉的人不服气、想维护自身被其他人「不算」挑衅的指涉下的定位定性,那麽就
继续依照BBS论坛的自由平台精神、交互论辩下去,不是吗?而不是像刺蝟一样,看到自己
的观点在其他人的讨论中被提及、自己也被「不算挑衅」地指涉,就浑身带刺一样--
导致其他人被版主滥用公权力兴文字狱封其他人嘴)--在对方「没有」写挑衅语句的指涉
你的情况下,对方竟然就「构成」犯规可比:例如,
即便你主动「不挑衅」(这是小组长认定的啊)提及他,也「构成触犯版规五」??
这可不是Buddha版版规五--依照我上方贴出来的原文禁止『寻仇闹事』--的原意喔~~
不然我请教小组长(yaqqq是乱牵拖版规来公报私仇,问他不准):
我证据文有贴过当初原文段落了,您认为我写那些句子性质是属於版规五所规定要处罚的
「寻仇闹事」性质吗?
小组长静下心来,(如a13471网友也提醒过的)别被yaqqq的话术带着走,
则上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很清楚。
三、现在问题来了:yq版主有没有客观公正依照他自己公告的意思来「审判个案」--
这是可以供上级审来检验的。
换言之,审案上,anyone who受惩处者的文句内容,是否(有无)该当(构成)版规所
诫命不可做的?这同样是上级审本就可以介入申诉案件予以判断的范畴。组务版又不是像
我国大法官,只「解释宪法与法规内容」而不处理「个案争端」(的维持原判或撤销)。
因此,恳请小组长三思我接续的论证,看我「有没有论证出足够的理由强度」应予改判。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一、「欠缺方法论的训练思维」,这种话算不算挑衅?
: 组务觉得不算
~~~~~~~~~~~~
四、感谢小组长在後述(五、的「稍加申论」那边)法逻辑的命题句的前提部份,
先辨明了这一点。前提处理辨明了,才能进而推论。
ps.而且,这跟指「人」或指「事」的「区别」不太相关。我举例如下
(净空真的有如此说,google即可查证):
例如Seminar的公开场合,张三援引李四的观点--李四说,依照净空法师的研究结果,
凯撒在罗马逃过暗杀,辗转来到中国而死在中国,这是凯撒鬼魂附身在净空法师弟子身上
时的亲口「证词」云云。张三并且拿出李四写过的文章为证。
a.小组长认为最妥适的说法是,教授说:「像刚刚那种附身作证的史实新发现的论述,
显然欠缺方法论的训练思维」。
b.但我只是想请小组长三思,
依照社会通念,(并没有跟李四交谈的)
教授就算说(如小
组长下方的句型):「
『李四』(人名)的那种附身作证的史实新发现的论述,显然欠缺
方法论的训练」,指出了
李四的名号--
是否「仍然完全
合乎社会可接受的标准」、不算版规五防范
引战情况所谓的「
挑衅了李四
」、不算「(对李四)
寻仇」啊!不是吗?
a.跟b.有什麽「明显」差别(a.合乎规矩、b.不合乎规矩)吗?小组长三思,认为b.的说
法构成
引战,这种认定好像不符合社会常情啊?
c.比较:至於教授若效法yaqqq,说李四是「瞎掰王」「嘴炮王」「李四快点自己选一个」
--是不是才在类型上有了差别?yq竟然以为这种贴标签的「程度」跟我写的类型相比只有
「5成」?yaqqq真是敢讲。天地是非颠倒。
2F:→ yaqqq: 的5成嘲讽都承受不住,要去检举了,感谢~~02/10 11:40
3F:→ yaqqq: 那让我们回到正题,CassSunstein不要装死了,快点选一个~~02/10 11:41
4F:→ yaqqq: 嘴炮王 还是 瞎掰王 ??? CassSunstein不认为这是酸言酸语, 02/10 11:42
5F:→ yaqqq: 真是修行有一定成果了呀! 02/10 11:42
ps.「佛法体系变成『嘴炮大赛』」那句,您没判断「嘴炮大赛」挑衅与否,
但依社会通念,「嘴炮大赛」四字的挑衅「程度」不会比您判断的这句「更挑衅」。
例如,教授对大家说,李四这种以附身证词当史料的情况,会使历史学研究方法沦为嘴炮
大赛。这是教授引战?应该不构成吧?
不然太恐怖了,我相信连小组长的朋友们平常高谈论阔时都可能讲嘴炮大赛这四个字,
然後他们叫做「挑衅」(被指涉的对方)?..........
ps.本案是发生在Buddha版,倒不是在Buddhism版(虽然在Buddhism版我也有意见,yaqqq
藉由恣意在涵摄上乱判重判我来报他以前没当版主时就跟我争执见解过的记恨私仇,我也
不必多说)。
: 二、这能说明板主适用必然错误吗?
: 有些难,
: 毕竟你不是说【像XXX类型的论述,显然没有经过方法论训练】,
: 而是【像OOO(人名)的XXX论述,显然欠缺方法论的训练思维】。
五、但是这阶段,小组长似乎一时搞混Buddha版版规本身了,以为Buddha版的版规五是
「只要(以『不算挑衅』的语句)提及他人,就构成违规」。
但其实不是这样,所以我把版规五原内容贴在本文上方,让大家直接看原文来公鉴。
况且,我写的原句算不算挑衅,如今也是依照小组长上述四、的判断为依据。
判决的事理上,我稍加论证如下:
「若某甲触犯了法规范的内容(例如:犯了『
A且B』的要件),则构成违规而应被惩处」
这个逻辑命题,前提部份的「有无触犯「
A且B」的要件,经由小组长的上述判断,可知:
「
A且B」的
B:
不构成(至於
A构不构成,在法逻辑上以可省略,虽然我仍然可论证说
A从
目的解释上其实也不构成,但此时对於本案里在法逻辑上认定我有无违规已无伤大雅)--
那麽请问,从法逻辑的推衍上,请问「因此」我有无触犯版规五呢?
我整理一下:
a.版规五的处罚要件,其中「必定要具备才构成本条款」的一项要件是:挑衅他人骂他人
b.(经小组长认定)Cass的语句不成立此项要件。
那麽....就版规五的适用结果上的逻辑判断上,很明显............
: 三、结论:
: 1.建议板主方以陈述事实为主即可,不需要指称谁谁谁是嘴炮王,
: 这样的论述方式组务认为并不恰当。
我额外申论一下,因为yq做的是贴标签的行为。做这种将人贴标签「嘴炮王」的写句模式
(即便对方「真的」嘴炮的情况下),社会通念上也不恰当。如果贴人标签者还没自知,
认为等同(或yq自以为的自己的贴标签模式「不到Cass五成」的酸度)对方写句模式的
「指出『行为』的属性:「嘴炮」--则这种类比能力上的显然不及格,更令人遗憾。
: 2.依二之板规适用情形,虽重视的面向不同,组务於此尊重原判决。
六、结论:
Cass不构成版规五--yaqqq判决的「涵摄」(将涉嫌的行为比对进法规范看构不构成)方面
的基本类比观念逻辑观念等等,其心证的运用,(不管故意或无意)呈现「明显」大瑕疵
、大谬误。
所以呢?yaqqq这样的判决有合「法(版规)」吗?小组长仍要尊重原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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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umService/M.1519096550.A.CA1.html
※ 编辑: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0/2018 12:25:10
6F:→ nknuukyo: 如果觉得这个判决不能接受,你可以询问群组长。 02/27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