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nypie1992 (阿饼)
看板baking
标题Re: [公告] 关於Y板友劣退一事件说明
时间Mon Feb 16 19:16:04 2009
对P版主的判决我没有异议,於法於理你都站的住脚
但只想说这真的是在变相鼓励侵权!
对原创者更是一点好处都没有!
以後我看了谁的食谱,为求自保,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把配方改一改
就可以当成我自己的演生着作
而且绝对不要注明我参考了谁的食谱,不是吗?
因为这样,我再也不想分享任何食谱了!
再者,我若听朋友口述一份来源不明的食谱
也千万不要PO在网路上和任何人分享
免得哪一天被原创者发现了
就糟糕了
这样玩下来
倒底是谁得到好处呢
※ 引述《pinguino37 (企鹅牌)》之铭言:
: 先回答推文中stchildques的问题
: 推 stchildques:也只是因为y版友的作品"刚好"雷同於该副版主 否则没 02/15 20:42
: → stchildques:有人能查到"抄袭"
: #19bPq3aW 篇
: yat提到:
: 『 我有在文章里面提到
: 食谱是在网路上看到的
: 当初只有用手抄下食谱
: 没有存档
: 所以并没有抄下网址或是作者名字』
: 也就是说yat已於2009/2/14承认这不是雷同作品而是他抄下来的食谱
: 雷同的疑问不成立
: 今天如果yat没有贴上我的食谱比例
: 而是贴上自己修改的食谱根本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 因为衍生着作不会侵犯着作权,而是视为新的食谱(後面会有说明)
: yat所修改写成的新食谱也将受着作权保护
: 如同前面说明,yat已於2009/2/14承认放在部落格的东西是他抄下来的
: yat知道这不是自己的东西
: 却把它发表在空开的网路空间或ptt
: 所以我才认定为明知故犯
: 再说,如果此案拌决一劣文之结果yat不服
: yat本人之申诉需依照
: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 使用者申诉管道:板主-组长-群组长.....
: 但是yat像板主申诉後没有再向上申诉
: 而是将侵权页面修改过,把我的食谱比例拿掉
: http://www.wretch.cc/blog/yat/11255704
: 如果食谱是他的,那为何yat选择将我的食谱拿掉而不是据理力争?
: 所以这次Yat板友劣退一事件判决不更动
: 维持2009/02/13之原判:劣文一枚
:
: ===================================================================
: 衍生着作相关讨论请参考以下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10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603
: 知名的摄影师告画家的案子判决
: 画家参考摄影师拍摄之照片以绘画创作并不侵权
: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225037
: 举例说明(以下只是举例,不是真的食谱)
: 甲君写了一份可可牛奶的食谱A
: 1. 可可100g
: 2. 牛奶100g
: 3. 牛奶加热後加入可可拌匀
: 乙君很喜欢这份食谱,依照自己的口味改成可可牛奶食谱B
: 1. 可可80g → 比例经过修改
: 2. 牛奶100g
: 3. 牛奶加热後加入可可拌匀
: 如果乙君公开发表自己修改过的B食谱不会侵权
: 但乙君没经过甲君同意发表A食谱就会侵权
: 如连结中提到『衍生着作B』与『原食谱A』视为两个不同的着作
: 这两个食谱都会依法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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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落格:阳光派报
http://sunnypie.bloggeris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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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165.150
※ 编辑: sunnypie1992 来自: 218.167.165.150 (02/1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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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unnypie1992 来自: 218.167.165.150 (02/16 19:19)
※ 编辑: sunnypie1992 来自: 218.167.165.150 (02/16 19:20)
1F:推 pinguino37:你的想法我了解,但是着作权本意不是限制创作 02/16 19:32
2F:→ pinguino37:我只要求自己附注来源并写上修改部份 02/16 19:34
3F:→ pinguino37:其他部份只要不违法不违板规要怎麽做都是个人自由 02/16 19:35
4F:→ pinguino37:但我相当同意你的感受,也因为这样我後来不分享食谱 02/16 19:36
5F:→ contemus:我只觉得以後板上的文章很有可能会锐减了@@ 02/16 20:01
6F:→ pinguino37:我没有鼓励变相侵权喔,几个连结给你参考 02/16 20:22
8F:→ pinguino37:把档案删除仍可能被追诉 02/16 20:23
10F:→ sunnypie1992:谢谢您的了解, 我想我原文没有表达的很清楚, 我的意 02/16 23:24
11F:→ sunnypie1992:思是着作权法在变相鼓励侵权, 而不是您. 02/16 23:25
12F:→ sunnypie1992:当然这个想法太偏激了, 着作权法当然不是变相鼓励侵 02/16 23:25
13F:→ sunnypie1992:权 02/16 23:26
14F:→ sunnypie1992:我只是有感在现代科技下, 资料取得太易, 很多人已经 02/16 23:26
15F:→ sunnypie1992:很没有尊重智财的概念和习惯. 这样的法和这个案例,会 02/16 23:28
16F:→ sunnypie1992:让本来就不注明出处的版友, 更有了藉口啊 02/16 23:28
17F:→ sunnypie1992:另外关於您提出的贴连结会侵权我另回一文好了 02/16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