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vivre simplement)
看板translator
标题Re: [问题] BOT案件
时间Sun May 7 16:33:17 2006
※ 引述《tengharold (RoadMan_A)》之铭言:
: "民间参与XXX兴建改善及营运案"
: 是不是就是所谓的BOT(我对建筑合约不熟,请帮忙)
其实有点有趣的部分就是,不管是什麽型态、什麽内容,
也不管合约案的过程是什麽,在台湾的我们很喜欢把所
有「类似的」东西都叫做 BOT 。
国外的人不会把所有的「公私协力」合作案(政府与民
间合作实现公益)都翻为 BOT。因为所谓的「B-O-T」
其实是有顺序的,而且只是公私协力型态的一种。只有
契约内容是「民间先兴建→民间得到政府特许营运→产
权移转给政府」的这一种型态才叫做「B-O-T」。
所以建议翻译时还是要看一下契约的内容,因为契约也
可能是公办民营(O-T)、民办公营或民办民营(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B-T-O, B-O-O)等型态。
为什麽会这麽复杂?因为其实「公私协力」一语,可说
是以英国的 PFI制度为其滥觞,所发展出的「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制度;受英国影响,
(全球化及欧盟一体化之下)在德国也开始讨论所谓的
「合作国家」(Kooperativer Rechtsstaat)的相关内
涵;法国也开始讨论「PPP」(Partenariat public
prive');受英美及德、法影响甚深的日本,也开始讨
论「公私协働」。受欧美、日本等国的潮流影响之下,
财政日渐困难的我们,也不可免俗地开始检讨起政府与
民间合作来推动各项措施的可能性。
因为一开始被介绍进台湾的型态是「B-O-T」 ,後来我
们都以为所有的官民合作都是 BOT。其实不是这样的。
极力建议您阅读完整个契约,了解一下契约内的过程与
内涵,最後再来翻标题。否则老外看了「BOT」 可能会
直接理解成「民间先兴建→民间得到政府特许营运→产
权移转给政府」的这一种型态。如果契约内容刚好是这
样,倒是无妨;如果不是,恐会有误会产生。
以上个人所学的一点背景资料提供您翻译时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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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2.123.21.78
1F:推 tengharold:感恩!!难怪我拜google查到一大堆,无所适从 05/07 18:33
2F:推 Birch:好厉害!感谢让大家增长知识 05/07 20:23
3F:推 TonyDog:不客气!难得我也有可以贡献给大家的...XD 05/07 22:56
4F:→ solarjeff:推一个~ 05/07 23:24
5F:推 realstar:Tony兄人还在国外吗? 05/08 17:38
6F:推 TonyDog:对啊,还在混.... :P 05/08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