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ghead (egghead)
看板translator
标题Re: [公告] 版规修订草案 2 版(请就草案内容表示뜠…
时间Sat Feb 24 18:52:45 2007
其实关於 10-3
我绝得那是"帝王条款",很好用
但是当我们在某一件事情上已经知道"一定会做某件事情"=立即移除
我以为直接写上去比较好 不过既然你觉得一样那也没有实质差别
"大家知道会这样就好" 的话也可以
关於广告文的 "单纯有利原则"
假定一篇徵人启示如下
徵 译者
条件某某
兹附公司网站 (而这间是基本上没有什麽知名度的工作室,不是远东阿
万象 这种已经许多人知道的)
然後点进去就是在招揽案件的页面 如 "我们包山包海 价美物廉"
我会认为这篇虽然是 有对本版译者有利之内容 同时也有不利之内容
但是应该视为违规的理由如下
1 我们没有能力作"整体有利或是不利"的判断 (我们评什麽说後面比前面有威胁性?)
单一个项目有利/不利很容易判断 但是"加起来"就不是很单纯的加加减减
我们需要更明确的decision rule 如,需要整个都是好处.或是至少没坏处.
2 版版有这样的出发点的理由 来自於设立时的服务对象惟 翻译工作者 整体
基本上应定义为某种 劳方联合
3 即使是一篇利弊互见的文章 你也不知道那个有利的部分是不是写好玩的,但是
不利的部分却几乎都是真的. (个人经验 如上例)
至於保留文章的问题 (那只是做法问题 if you want me to do it that way,
I"ll do it that way, whichever the people feel it more appropriate)
我想要说的是 有些违规文章 由於时效性,再收京华区备份时,要再进去动一点手脚
像是,违规徵才文 我会在收京华区之後进去 大e 修改 把里面关於原po ID 信箱
等等联络资讯/线索 修掉一点 以免有人循线联系.
以前也有一些情节严重的徵才文 我是直接回覆板上时 把线索修掉,然後砍掉原文.
这只是很单纯的技术问题. 写给大家参考
并且 实际上由於版面平时文章不多 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其实一天都花不上多少时间
总之 民主精神就是 有意见趁讨论时提出
一做决定了 那就照做.
谢谢各位.
※ 引述《TheRock (我相信自己做得到 NI》之铭言:
: ※ 引述《egghead (egghead)》之铭言:
: : 请加:
: : "立即移除" 并
: 请参考草案第十点第三项。
: : "以上除外条款仅适用於 该文章(含签名档)所示内容或所提示之位址并无招揽案件之
: : 内容为限."
: : (单纯有利 原则)
: 您这里的意思我不是很明了,请进一步阐明。
: : 请加"立即移除"
: 请参考草案第十点第三项。
: : 其余规则在下没有意见. 我不是法律人,我关注的是效率.
: : 惟"立即移除" 系管理是否有效之重点.
: : 友时效性之 违规文章
: : 如果还要先给警告,过一段时间之後才能移除,那有了时间,违规文都已经达成目的了,
: : 那我们还要管什麽?
: : 另,我认为,给警告就用"把文章回信给原作者"的方式,同时做到备份又告诉他他这样违规.
: : 留在版面上一两天,那当文章达成目的我们管不管也没有差别了.
: : ID 又不是身分证号,不用钱.
: : 法理固然是好. 但是当人人真实身分与网路身分不是 一对一 并且 唯一 的时候,
: : 有时效性事件之处理 不应使用"针对个人"的方式,而是针对"事物"做处理比较好
: : (因此我不喜欢浸水桶,因为网路身分易得,反而是直接砍文章较实际)
: 我不否认某些明显违规的文章有立即移除之必要,对於这类文章,可依草案第十条第三
: 项之规定在「」备份後删除。之所以要备份在「」(例如放在劣文范例,
: 或违规事证)而非回信给原作者,一方面在保存证据,免得东西砍掉死无对证,另一方
: 面则在於昭告天下「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倘若有人就是这麽白目,您警告他之後他
: 再发,除了浸水桶之外,我们又能如何呢?我们并不是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在板上,能从
: 源头断就从源头断。就算他可以再申请其他 ID ,反正草案中的处罚规范对滥用多重
: ID 有延伸及加重处罚的效果(草案第十三点),遇到这种情况大不了水桶里再加个名
: 单就是。
: 处罚违规者不光是在处罚他的行为,同时也有告诉其他人这种行为不可以做的功能。此
: 外,从观察违规行为的数量及形式也可以看出我们的管理是否有效果。我认为这会比单
: 纯把文砍掉要有效。
: 单纯砍文而不让大家清楚看到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式,将无法办法对其他人产生长
: 久的教育效果。这样长久累积下来,我们投注在砍文章、发警告信上面的时间与精力,
: 也许会远远超出我们花在发警告公告及处罚公告上的时间。
: : 像是违规徵人
: : 就砍了 请他改好後重po 如果真的是十万火急的案件,那案主也想必会持续关注
: : ptt信箱. 如果不是,那更好,他有很充裕的时间把格式改好
: : 宁可多花这点时间,也不愿意让板友冒这个险接有疑虑的工作.
: : 这方面的理由是"资讯经济学"的核心. 大意:资讯越公开透明越安全.
: : 另外最近有个比较新的领域是"implementation theory"也有在讲制度设计,
: : 有兴趣的或是同行可以参考一下.
: 我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还是援引草案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先备份在
: 然後再删除)。话说,明白留下对方的违规证据,就算对方未来想要颠倒是非也比较困
: 难,不是吗?而且,如果对方认为我们误判,双方也可以站在相同的基础上讨论。
: : 相形之下,"译者名单"时效性不如 广告/徵才 不立即移除也无所谓.
: : 请诸位查照
: 如果 E 兄觉得依草案第十条第三项之规范处理仍无法达成您所要达成的目的,请明示。
: 我将把 E 兄的提案明文化後,列入议案交付板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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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ttle Town of Bethelhem, how sweet we see thy lie;
Above thy deep and dreamless sleep, the silent stars go by.
Yet in thy dark street sinneth, the everlasting light;
The hope and fears of all the years, are meet in thee to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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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