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我相信自己做得到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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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本板板规选举结果整理
时间Fri Mar 9 01:35:01 2007
本板板规投票结果统整如下:
投票期间:96 年 2 月 27 日 ~ 96 年 3 月 8 日
投票人次:
详细版: 6人次
简易版:13人次
总 计:19人次
票数纪录:
┌────────┬──────┬──────┬──────┬────┐
| | 详细版投票 | 简易版投票 | 最终结果 | |
| 规 定 序 次 |赞成 反对|赞成 反对|赞成 反对|投票结果|
├────────┼──────┼──────┼──────┼────┤
|第一点 | 5 0|10 2|15 2|
本点通过|
├────────┼──────┼──────┼──────┼────┤
|第二点 A案 | 3 0|10 2|13 2|采
A案 |
| B案 | 2 0| 1 2| 3 2| |
├────────┼──────┼──────┼──────┼────┤
|第三点 | 4 0|10 2|14 2|
本点通过|
├────────┼──────┼──────┼──────┼────┤
|第四点 A案 | 4 0|10 2|14 2|采
A案 |
| B案 | 1 0| 1 2| 2 2| |
├────────┼──────┼──────┼──────┼────┤
|第五点 A案 | 3 0|10 2|13 2|采
A案 |
| B案 | 2 0| 1 2| 3 2| |
├────────┼──────┼──────┼──────┼────┤
|第六点 A案 | 5 0|10 2|15 2|采
A案 |
| B案 | 0 0| 1 2| 1 2| |
├────────┼──────┼──────┼──────┼────┤
|第七点 A案 | 5 0|10 2|15 2|采
A案 |
| B案 | 0 0| 1 2| 1 2| |
├────────┼──────┼──────┼──────┼────┤
|第八点 A案 | 2 0|10 2|12 2|采
A案 |
| B案 | 3 0| 1 2| 4 2| |
├────────┼──────┼──────┼──────┼────┤
|第九点一项三款A| 3 0| 7 2|10 2|采
A案 |
| B| 2 0| 2 2| 4 2| |
├────────┼──────┼──────┼──────┼────┤
|第九点一项八款A| 3 0| 7 2|10 2|采
A案 |
| B| 2 0| 2 2| 4 2| |
├────────┼──────┼──────┼──────┼────┤
|第九点其他规定 | 4 0| 9 2|13 2|
本点通过|
├────────┼──────┼──────┼──────┼────┤
|第十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一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二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三点A案 | 4 0|10 2|14 2|采
A案 |
| B案 | 1 0| 1 2| 2 2| |
├────────┼──────┼──────┼──────┼────┤
|第十四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五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六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七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第十八点 | 4 0|11 2|15 2|
本点通过|
└────────┴──────┴──────┴──────┴────┘
通过板规:
第一点(名词定义)
本板管理规则其名词定义如下:
「人身攻击」:指以直接或间接之方式,针对特定个人之个人特徵(含身高、体重、性
别、种族、年龄、职业性向、学历、经历等)、行为举止、性格等事项
所为,在该场合,依一般人对文字文意之理解,足使被叙述之对象感到
人格不受尊重之言论。
「板主警告」:指由板主以公告或推文方式,针对特定人员之特定行为或为特定行为之
潜在危险,基於制止该人员为不当行为或续行不当行为之目的,所为之
管制性言论。
板主以公告方式为警告时,应於标题标明「警告」字样及受警告者,并
於内文叙明禁止之行为。
板主以推文方式为警告时,应於叙明「警告」字样、受警告者,及所禁
止之行为。
「浸水桶」: 指板主将违反本板管理规则之板友纳入水桶名单之处分。其效力为禁止
在本板发表文章及留言,其投票之权利不受影响。
第二点(商业广告之禁止)
A案:(TheRock)
本板禁商业广告,经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违者水桶二周。累犯者,水桶三
周。但广告内容涉及翻译工作机会、翻译工具、翻译相关研习会、研讨会者不在
此限。
第三点(单纯有利原则)
依前点但书刊登广告者,该文章(含签名档)所示内容不得涉及翻译业务之招揽。
其附带提供之资讯取得管道(含网址)提供之资讯涉及翻译业务之招揽者,亦同。
广告有前项情形者,板主得於备份後删除之。原发文者如不服该处分,得向为删
除之板主提出申诉。受理申诉之板主认其申诉有理由者,原发文者得重发该广告。
所发广告内容涉及翻译工作机会、翻译工具、翻译相关研习会、研讨会,但明显
违反本点第一项规定者,视为违反第二点规定,板主得依该点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点(注音文之禁止)
A案:(TheRock)
本板禁注音文,经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违者水桶二周。累犯者,水桶三周。
但用注音文模拟无标准文字之声音者不在此限。(如:ㄜ、ㄟ)
第五点(非板主使用「公告」为标题之禁止)
A案:(TheRock)
除 PTT 站务人员发表与站务或板务有关之文章外,非本板板主发文标题不得使
用「公告」,初犯者经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桶四周,劣文 1。再犯者,
板主无庸警告,水桶八周,劣文 1。
第六点:(人身攻击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本板推文或发表文章时,不得为人身攻击,经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依
其情节轻重,处罚水桶一周、二周、三周,或四周。累犯者,依其情节轻重,
处罚水桶二周、四周、六周,或八周。
认为自己受他人直接或间接人身攻击者,得检具相关事证,向板主提出检举。提
出之事证应能使一般人相信该他人具人身攻击之意图。
板主认该他人确有人身攻击」之行为者,该他人依本点第一项规定处断。
板主认该他依一般人之通念,实无人身攻击之行为,而检举者系恶意检举者,板
主得视其恶意之轻重,对检举者为警告、浸水桶二周,或浸水桶四周之处分。
第七点:(未为努力即求翻译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本板询问关於翻译之问题,而无提供自身翻译,或所提供之译文显为软体翻译
所得,经板主要求改善仍不改善者,水桶二周,劣文 1。累犯者,水桶四周,劣
文 1。
第八点:(范例使用之强制)
A案:(TheRock)
就特定类型文章本板订有范例者,应遵守使用范例。未遵守范例,经板主警告一
次仍不改善者,水桶二周,劣文 1。累犯者,水桶四周,劣文 1。
第九点:(讨论方式及态度之要求)
板友於发表文章或推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抱持诚恳、和善、开放之态度。
二、认真了解他人文章或推文所要表达之意义。如有不明之处,应以虚心诚恳
之态度请求他方予以澄清。
三、A案
使用一般人日常惯用之语句。如有必要使用专有名词、术语,或行话,应
阐述其定义,或提供可协助其他板友了解该用语文义之参考来源。
四、回应文章或推文时,如系回应原文章原作者以外之人的意见时,应指明所
回应之对象。
五、避免使用会造成他人之误解之用语。
六、避免就他人发文或推文之动机或目的做负面之解读。
七、避免预设他人不具某种知识并据以论证。
八、A案
不得将他人有自嘲、自贬意味之自我描述做为论辩基础。
九、不得为他人冠上具贬抑意涵之称呼或类别。
十、不得讥讽、嘲讽、挖苦他人。
十一、其他被板主认定为不当之言论。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造成他参与讨论者违反本板规或影响本板讨论风气者,依其
对本板讨论风气造成之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水桶一周、水桶二周、水桶四周、
水桶半年,或永久水桶之处罚。
第十点:(禁语表)
本板板主得依其职权制订禁语表。
禁语表内所列禁语,以依一般人之常识判断,会使听者感到愤怒、受辱,或人格
不受尊重之中、外文词汇、成语、片语为原则。
非基於对原文进行翻译或美学之理由,於发文或推文时使用禁语表所列禁语者,
每用一次水桶一周。
禁语表之修订应以公告为之。
第十一点:(违规文章及推文之备份及删除)
就违反本板规定之文章或其内推文违反本板规定之文章,板主应将其备份於精华
区以供查考。
板主於发布对板友之处分公告时,应附上文章或推文中违规之部分,并叙明备份
文章在本板之位置。
违规文章有删除之必要者,板主得於备份後删除之。
板主备份违规文章时,得依处分之目的,就所备份文章之内容予以删减或隐匿。
除有特殊情形外,其删减或隐匿之内容,以联络方式为原则。
第十二点:(板主紧急处分权)
於本板进行之讨论有参与者相互人身攻击、严重离题之情形、有发生前述情形之
高度可能性,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板务运作之事件发生,本板板主有权为以下紧急
处分:
一、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发表特定文章,或在特定文章下推文。
二、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发表与特定讨论主题有关之文章,或在其有关文章下
推文。
三、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发表任何文章,或在任何文章下推文。
四、其他为重建本板讨论秩序,所为一切合法、合理、合情,且合乎比例原则
之紧急措施。
违反板主依前项规定所为紧急措施者,依其对本板讨论风气之影响程度,给予警
告、水桶一周、水桶二周、水桶四水桶半年,或永久水桶之处罚。
第十三点:(多重 ID 滥用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 PTT 拥有 2 以上 ID 者,非经表明其身份,不得以他 ID 发表赞同自己原有
意见之文章或推文。投票时,亦不得以自己拥有之他 ID 投票支持自己支持之意
见。其违反者,所有相关 ID 水桶半年。累犯者,所有相关 ID 永久水桶。
第十四点:(本板处罚对使用者他 ID 之扩及效力)
於 PTT 拥有 2 以上 ID 者,如其任一 ID 在本板被浸水桶,其效力及於他 ID。
其於任一 ID 被浸水桶後以他 ID 在版本发文或推文者,所有相关 ID 永久水桶。
板主为证明有前述情形,得请求站方协助之。
第十五点:(受处罚者之申诉权)
板友为违规行为经板主公告浸水桶者,其浸水桶处罚自公告发布当日开始生效。
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发布日当天)经下列申诉期後正式执行。唯其违规行为
情节重大,非立即禁止其发文或推文无法使本板讨论恢复正常者,板主得在公告
其违规行为并叙明立即执行之理由後,立即执行。
浸水桶一周:2天。
浸水桶二周:3天。
浸水桶四周:5天。
浸水桶半年:8天。
永久浸水桶:10天。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得在处罚公告推文表示放弃申诉。其放弃申诉者,自放弃申诉
之日起正式执行。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在处罚公告发布後、正式执行前,不得在本板发文章或推文。
但得就所受处罚事由,检具理由发文申诉。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提出申诉者,板主应於接获申诉後三天内做成决定,并於公布
决定当日依决定内容内容执行之。
受公告浸水桶并提出申诉之板友,在板主做成申诉决定前,不得在本板发表文章或
推文,但得就所提申诉继续提供相关事证或提出论辩。认自己因其违规行为受害之
板友,亦得就该申诉案件表示意见或提出论辩。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在处罚公告发布後、正式执行前,基於申诉以外之目的发表文
章或推文者,立即浸水桶。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提出申诉者,其已浸水桶天数自板主依申诉结果执行处罚之日
起算。其未推文放弃申诉且未提出申诉,又未违规发文或推文者,其已浸水桶天数
自公告发布当日开始起算。
本板板友对板主做成之申诉决定不得再申诉。如有不服,应向 PTT 站务反应。
第十六点:(连续违规行为之处罚)
在同一讨论主题连续违反同一规定者,其浸水桶期间以一次计算,违反数不同规定
者,该讨论主题违规行为应浸水桶期间为所违反各规定应受浸水桶期间之总和。
同时就不同讨论主题有违反规定之行为者,其应浸水桶期间分别计算,接续执行。
处罚执行完毕後,复在原受处罚之讨论主题中违反规定者,得再次处罚。
第十七点:(受处罚者处罚期满之通知权)
浸水桶期间届满後,如板主未解除其水桶,被浸者得来信通知板主解除水桶。
第十八点:(附则)
本管理规则之制订、修正由板主主导,由板友投票决议之。
本板板友得就本管理规则之内容向板主提出建议,其建议有三人以上附议者,板主
应考虑将该建议纳入板规,如未纳入,板主应说明理由。
本板管理规则自发布日施行,其修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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