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owulfo (一小碗羊肉..)
看板translator
标题Re: [问题] 关於着作权的问题
时间Thu May 10 15:44:49 2007
(原文恕删)
根据中华民国着作权法规定
第 十一 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
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一般而言,着作权会由合约中规定由公司所有,若您想要保有着作权,可以跟对方谈妥,
由您保有着作权即可。但是翻译完稿一般来说应该不太有其他利用价值,所以我通常不会
要求保有着作权,毕竟翻译稿件的内容一般是要尽到保密的义务,也不太能公开展示了。
以上个人酌见,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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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40.29
1F:推 Nievesnow:我大概知道了...谢谢回答^^ 05/10 18:33